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2018-02-20
( ) in EP 20/A2/06 CB1/SS/9/08

2594 6070

2827 8040 传真 (传真:

2869 6794) 昃臣道八号 立法会大楼 立法会秘书处 (经办人:游德珊女士,小组委员会秘书) 游女士: 《 《 《 《2009

2009 2009

2009 年空气污染管制 年空气污染管制 年空气污染管制 年空气污染管制( ( (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 )( )(修订 修订 修订 修订) ) ) )规例 规例 规例 规例》 》 》 》 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 小组委员会 二二二二?? ?? ?? ??九 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第二次会议 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第二次会议 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第二次会议 年六月二十六日的第二次会议 你曾於二??九?六月十二日就标题事项?信本署 , 我们现就信中要求提供 以下资料: 1.

有关资料以述明为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而实行的措施及计划的结 果 ,以及说明可如何达致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的目标 ,亦即由

1997 ?的每?

68800 公吨减至

2010 ?或之前的每?

31000 公吨 (见附录一). 2. 本地有售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产品的评级次序表,该次序表应包 括《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及《2009 ?空气污染管制(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修订)规例》(下称 《修订规例》 )所订的产品;

若情况适 合,亦应包括建筑物外墙的清洁剂 (见附录二). 3. 有关资料以说明与香港比较,广东省政府为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 而实行或将会实行的措施及计划,包括实行该等措施及计划的进展,以及 在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量方面所达致的成效 (见附录三). 4. 发电厂所排放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为何不受法例管制的解释 (见附录四).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Department Headquarters 33/F, Revenue Tower,

5 Gloucester Road, Wan Chai, Hong Kong. 环境保护署总部 香港湾仔 告士打道五号 税务大楼三十三楼 本署档号 Our Ref: 来函档号 Your Ref: 电话Tel. No.: 图文传真 Fax. No.: 电子邮件 Email: 网址Homepage: http://www.epd.gov.hk 5. 有关资料,说明在实施《修订规例》及在

2010 ?达致就减少挥发性有机化 合物排放量所订的目标后的未?路向,以期进一步改善香港的空气质素, 包括建议采取的措施及将会达致的环境/健康/经济效益 (见附录五). 6. 有关资料,说明在《空气污染管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规例》实施后,政府 当局就是否需要规定?售商须承担法律责任一事进行检讨的结果 (见附录 六). 如需要?多资料,请与下方签署人?络. 环境保护署署长 (高级环境保护主任方荣裕 代行) 内部 助理署长(空气质素政策) (经办人: 莫伟全先生) 首席环境保护主任(空气政策) (经办人: 彭锡荣先生) 二??九?六月二十四日

1 附?一 述明为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而实?的措施及计划的结果,以 及?明可如何达致减少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的目标 , 亦即由

1997 ?的每?

68 800 公吨减至

2010 ?或之前的每?

31 000 公吨 为能於

2010 ?达致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减少

55 %的目 标,我们实施?以下的管制措施: 控制?辆的排放 (i) 我们与欧盟同步收紧新登记?辆的废气排放标准,使我们每? 减少排放约

1 000 公吨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详情如下: z 於1997 及2001 ?,分别开始对新登记?辆实施欧盟 II 及III 期废气排放标准. z 自1999 ?起,规定新登记汽?须符合新的蒸发排放标准. z 於1999 ?,对新登记电单?实施欧盟 I 期废气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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