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2019-08-31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七届十七次董事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索 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拟与江苏东普新 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东普科技")发生关联交易和签订《日常关联交 易框架协议》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在董事会议召开前已将上述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以及 拟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交由我们审阅,我们同意将上述议案 提交至公司七届十七次董事会议审议.

二、 经过对上述事项的初步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向东普科技采购原 料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东普科技为公司提供原料具有明显的地域 优势, 有利于公司生产的稳定和成本控制. 其交易价格为公允的市场价格, 符合公开、 公平的市场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投资者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三、 与东普科技签订 《日常关联交易框架协议》 , 则为确保双方在公 平、互利的基础上长期合作,使双方之间的交易能够正常合规开展,我们 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 在董事会议审议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 决义务. 董事会对本次会议审议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 批准程序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独立董事:陈平、莫丽荣、谢竹云.

2016 年12 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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