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9-08-31
1 附件 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 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天 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 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中发〔2017〕15 号)要求,补足储气 调峰短板,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市场机制的必 要性和紧迫性 截至目前,我国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仅为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 3%,国际平均水平为 12-15%;

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 LNG)接收 站罐容占全国消费量的 2.2%(占全国 LNG 周转量的约 9%) ,日韩 为15%左右;

各地方基本不具备日均

3 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去冬 今春全国较大范围内出现的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充分暴露了储气 能力不足的短板.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天然气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 瓶颈之一. 此外,储气和调峰机制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制约天然气稳定安 全供应. 已有规定中储气责任界定不清, 储气能力和调峰能力混淆, 储气能力核定范围不明确,储气责任落实的约束力不够.辅助服务 市场未建立,企业除在属地自建储气设施外,储气责任落实缺乏其 他途径;

支持政策不完善,峰谷差价等价格政策未完全落实,市场

2 化、合同化的调峰机制远未形成,各类企业和用户缺乏参与储气调 峰的积极性. 加强储气和调峰能力建设,是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天然气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未来 较长时间消费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尽快形成与我国消费需求相适应 的储气能力,并形成完善的调峰和应急机制,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 应,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进我国能源生产和消 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 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 五位一体 总体布 局、协调推进 四个全面 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 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的任务要求,遵循能源革命战略思想,着力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 不充分问题,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明确政府、供气企业、管道 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的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建立和完善 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各方参与、成本共担、机制顺 畅、灵活高效的储气调峰体系,为将天然气发展成为我国现代能源 体系中的主体能源之一提供重要支撑.

三、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划分.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月)调峰责任 和应急责任.其中,管道企业在履行管输服务合同之外,重在承担

3 应急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地 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镇 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调峰供气责任. 坚持市场主导.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 合同.储气服务(储气设施注采、存储服务等)价格和储气设施天 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 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 手段履行储气责任. 加强规划统筹.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 LNG 接收站储气为 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 LNG 储罐应急为辅,气田调峰、 可中断供应、可替代能源和其他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 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系统. 严格行业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履责不力行为的约谈问责、 惩戒查处和通报曝光.将各地和有关企业建设储气设施、保障民生 用气、履行合同等行为分别纳入政府及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 管范畴.

四、主要目标

(一)储气能力指标.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 同销售量 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 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

4 气应急储备制度, 到2020 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

3 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 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北方采暖的省(区、市) 尤其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等,宜进一步提高储气标准.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 年形成不低于其年 用气量 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 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 他应急措施. 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

2020 年以后各方储气能力 配套情况,按以上指标要求,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为基数进 行考核.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目前储气能力不达标的部分,要通 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向可中断用户购买调峰能力来履行稳定供 气的社会责任.同时,各方要根据

2020 年储气考核指标和现有能 力匹配情况,落实差额部分的储气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原则上以 上项目

2018 年要全部开工.

(二)指标核定范围. 储气指标的核定范围包括:一是地下储气库(含枯竭油气藏、 含水层、盐穴等)工作气量;

二是沿海 LNG 接收站(或调峰站、 储配站等, 以下统称 LNG 接收站) 储罐罐容 (不重复计算周转量) ;

三是陆上(含内河等)具备一定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气 化站等调峰的 LNG、CNG 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不含液 化厂、终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合资建设

5 的储气设施,其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 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 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不计入储气能力.

五、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统筹,构建多层次储气系统. 1.加大地下储气库扩容改造和新建力度.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国 家天然气发展专项规划等对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的约束性指标要 求.加快全国地下储气库的库址筛选和评估论证,创新工作机制, 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地下储气库建设运营. 2.加快 LNG 接收站储气能力建设. 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在沿海 地区优先扩大已建 LNG 接收站储转能力,适度超前新建 LNG 接收 站.以优化落实环渤海地区 LNG 储运体系实施方案为重点,尽快 完善全国的 LNG 储运体系.推动 LNG 接收站与主干管道间、LNG 接收站间管道互联, 消除 LNG 孤站 和 气源孤岛 . LNG 接收站要 形成与气化能力相配套的外输管道.鼓励接收站增加 LNG 槽车装 车撬等,提高液态分销能力. 3.统筹推进地方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针对地方日均

3 天需求量、 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 5%的储气能力落实, 各省级人 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统筹谋划,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参与 LNG 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大型储气设施建设来履行储气责任(含 异地投资、建设) ;

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度、集约化 的建设陆上 LNG、CNG 储配中心,确保储气能力达标.县级以上

6 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要在省级规划统筹的基础上,将储气 设施建设纳入本级规划体系,明确储气设施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 建设时序,制定年度计划. 4.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网互 联互通两手抓,加快完善和优化全国干线管网布局,消除管输能力 不足和区域调运瓶颈的制约.加快管网改造升级,协调系统间压力 等级,实现管道双向输送,最大限度发挥应急和调峰能力.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和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 保障互联互通工程实施以及储气设施就近接入输配管网,并推动省 级管网与国家干线管道互联互通.

(二)构建规范的市场化调峰机制. 1.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规范天然气调峰.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 同管理,供用气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则上应明确年度供气量、分 月度供气量或月度不均衡系数、最大及最小日供气量等参数,并约 定双方的违约惩罚机制.鼓励企业采购 LNG 现货、签订分时购销 合同(调峰合同) ,加强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应保障.超出合同的 需求原则上由用气方通过市场化采购等方式解决,但应急保供情况 下供气方和管道企业在能力范围内须予以支持并可获得合理收益, 额外产生的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供气方不能履行合同供应,用气方 外采气量超额支出原则上由供气企业承担. 2.积极推行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的合同 化管理.基础设施使用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服务合同,合理预定不同

7 时段、不同类型的管输服务等.设施使用及运营方应共同加强用气 曲线的科学预测,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率.设施运营方不能履行服 务合同的,保供支出(含气价和服务收费)超出正常市场运行的部 分原则上由设施运营方承担.基础设施尚有剩余能力,且存在第三 方需求时,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以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 合同形式,无歧视公平开放基础设施并可获得合理收益.

(三)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1.自建、合建、租赁、购买等多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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