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8-03-20
3-2-1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二一二年二月 3-2-2 声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已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诚实守 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 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并保证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及其附件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公司 、 本保荐机构 或 光大证 券 )作为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 、 康达新 材 、 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 荐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63 号)、《保荐人尽职调查 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

15 号)、《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证监会公告[2009]4 号) 、 《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工作底稿指引》 (证监会公告[2009]5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报文件进行了尽职调查与审慎核查, 并经本公司内核小组讨 论研究,决定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现将本次证券发行保荐工作的具体 情况报告如下: 3-2-3

第一节 释义在本发行保荐工作报告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 义: 发行人、康达化工 指 上海康达化工有限公司 发行人、康达新材、公司 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 指 发行人本次拟公开发行2,500万股面值为1元的人民 币普通股(A 股) 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本项目 指 发行人本次拟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 2,500 万 股面值为

1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项目 本保荐机构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张曙华、王苏华 本项目执行成员、本项目组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执行、推进本项目而组成 的工作团队 天健正信、申报会计师 指 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 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 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 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章程》 指 《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草案) 》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指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3-2-4 《首发管理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 指2009 年1月1日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近三年、最近三年 指2009 年度、2010 年度、2011 年度 最近一期末 指2011 年12 月31 日 《审计报告》 指 申报会计师为本次发行所出具的天健正信审 (2012) GF 字第

020025 号《审计报告》 《内控报告》 指 申报会计师出具的天健正信审 (2012) 专字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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