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8-04-05
1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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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闽理非诉字[2019]第086 号致: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之委托,指派林涵、魏吓虹律师出席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大会" ) ,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2016 年修订) 》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 《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对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包 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决议及公告、本次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 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3.对于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 续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 券账户卡等材料, 其真实性、 有效性应当由出席股东 (或股东代理人) 自行负责,

3 本所律师的责任是核对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与股东名册中登记的股 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持股数额是否一致. 4.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 的操作行为均视为股东自己的行为,股东应当对此承担一切法律后果.通过上海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 供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5.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本次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 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6.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大会的决议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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