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 2018-04-07 |
6 -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即可.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
(三)项、第
(五)项、第
(六)项情形 的,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 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