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过于眷恋 | 2018-04-24 |
于7月31日前支付给华仪电气20万元;
于8月31日前支付给华仪电 气15万元;
于9月30日前支付给华仪电气15万元;
于10月31日前支付给华仪电气 20万元. (2) 一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由被告北京京仪椿树整流器有限责任公司负 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负担. (3)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第
一、二项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则被告应 立即支付华仪电气货款96万元及利息损失(以82.4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3 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以13.6万元为基数, 自2016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 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调解书.
(二)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华仪电气 被告方:中建二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与被告于
2011 年10 月25 日签订《6KV、400V 开关柜设备电气高压一 次设备采购合同》 , 采购设备用于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锅炉改 造工程,合同总金额为 3,012,126 元.被告按照约定向原告履行支付部分货款, 被告项目池州市三二五发电有限公司生物质发电机组于
2014 年10 月15 日顺利 并网发电,被告应当履行支付剩余货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被告尚拖欠 原告货款 301,213.20 元.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 年2月16 日向浙 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共计人民币301,213.20元;
第4页共8页(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延迟支付货款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 301,213.20元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偿付全部货款 之日止);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4、案件进展情况 2017年3月21日,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下达(2017)浙0382民初1619号民 事判决书,判定:被告应偿付原告货款301,213.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 以301,213.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7年2月16日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 止),案件受理费5,818元,减半收取2,909元,由被告负担. 2017年5月, 公司根据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7) 浙0382民初1619 号民事判决书,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申请依法强制执行.截至本公告,该案 件处于执行阶段,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款项.
(三)上海华仪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拖欠上海闳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方:上海闳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方:上海华仪配电自动化有限公司(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器 科技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原、 被告双方于
2014 年12 月至
2016 年1月间签订多份 《采购合同订单》 , 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机柜及配件,原告按约交货义务后,被告陆续付款,尚欠原 告货款 800,001 元.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于2017 年2月13 日向上海市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原告方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1元;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
4、案件进展情况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协议,2017年3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 人民法院下达(2017)沪0115民初13903号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款项份两期付 清.截至本公告日,被告已按照和解协议约定全部付清相关款项. 第5页共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