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8-05-26 |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 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之 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 疾保险金. (1)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 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 肢(见第
9 条释义)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 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 除原有残疾程度在《给付表一》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5.3 烧烫伤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持有有效证件在境外或境内旅行时遭受意外伤 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事故为直接 原因造成本合同所附《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 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 付烧烫伤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 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 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以往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疾,可领较 严重项目烧烫伤保险金者,按较严重残疾项目标准给付保险金,但以往烧 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投保前遭受意外事故所至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 《三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所对应的烧烫伤保险金或保险 人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均视为以往意外烧烫伤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6.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 险金责任: 6.1 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6.2 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除外;
6.3 被保险人实施或企图实施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或拒捕;
6.4 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殴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6.5 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而导致的意外;
6.6 任何形式的恐怖行动或企图发生的恐怖行动;
6.7 任何生物、 化学、 原子能武器, 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 灼伤、 污染或辐射;
6.8 直接或间接由流行疫病(见第
10 条释义)或大规模流行疫病(见第
11 条释义)爆发引起;
6.9 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
6.10 被保险人接受医疗检查、麻醉、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6.11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6.12被保险人受细菌、 病毒或寄生虫感染 (但因受伤以致伤口脓肿者除外) ;
或被保险人食物中毒;
或被保险人猝死;
6.13 受保前已存在的受伤及其并发症;
6.14 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跳伞,极地探险,非固定路线洞穴探险,特 技表演,任何海拔 6,000 米以上的户外运动及潜水深度
18 米以上的活动 期间. 如保险人进行风险评估后同意拓展承保时, 不受本责任免除的限制. 6.15 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半职业的体育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