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 2018-06-07 |
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 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第三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 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 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一)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内提供劳 务取得的所得;
(二)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 得的所得;
(三)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 所得;
(四)转让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等财产或者在中国 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 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第四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六年的,经向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或者 个人支付的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 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任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超过30天的,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的连续年 限重新起算. 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 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 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 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 得税.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 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 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 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 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