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8-06-10 |
5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溧市监行罚字〔2018〕55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张太富,男,28 岁,身份证号 320124199009092418,当事人在南京市溧水区农副产品交易 中心
17 号经营蔬菜,系个体工商户,名称:南京市溧水区 张太富蔬菜经营部,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2320117MA1QWP283R.
案情及违法事实:2018 年3月29 日,本局委托江苏中 谱检测有限公司对张太富(南京市溧水区张太富蔬菜经营 部)经营的韭菜监督抽检,出具检验报告(J18031560) .结 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2763-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 于2018 年4月16 日立案,并于次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检测报 告.当事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自述从南京市溧水区南京市溧水区农副产品交 易中心流动摊贩购进上述韭菜, 购进数量 8kg, 进价
3 元/kg, 销售价格是
4 元/kg, 除抽样所用的 1.235kg 外, 剩余 6.765kg 全部销售,货值金额
32 元,违法所得
8 元.自述内容与抽 检单内容一致.当事人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的事项是: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 份,个体工商户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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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执照(复印件)1 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情况、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 年3月29 日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委托承检机构实施现场抽样时制作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 抽样单》1 份(抽样单编号:LS1701536) ,证明当事人经营 涉案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样品来源、样品属性、购进日期、 规格型号、抽样数、经营价以及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 局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的事实;
证据三, 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 《检验检测报告》
1 份(编号:J18031560) ,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食用农产品 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的 事实;
证据四,本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时制作的 《现场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已将涉案商品经营完毕的事 实,以及本局送达《检验检测报告》和告知的相关情况,以 及当事人未履行相关经营义务的情况;
证据五,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时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未对涉案食用农产品的 《检验检测报告》提出异议和复检的事实情况,当事人经营 涉案食用农产品的进货价、经营价、货值、获利的事实情况;
证据六,由本局执法人员提取送达《检验检测报告》时 拍摄的照片制作的《照片证据提取单》2 页,证明当事人经 营涉案食用农产品的事实情况及产品召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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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定性及处罚依据: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韭菜, 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
(二)项 禁止生产经 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 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 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的规定;
未履行食用 农产品进货查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 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 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的规定.应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 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