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8-06-10 |
6 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溧市监行罚字〔2019〕16 号 项荣华,现年
24 岁,身份证号码: 331082198810138553,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南 京市溧水区晟隆珠宝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20117MA1T9FRX7N,经营场所: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 通济街广场
8 幢1015 室,注册日期:2017 年11 月13 日, 经营范围:黄金、银饰、珠宝、玉器销售.
本局于
2018 年12 月17 日收到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 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编号:J181163731)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年第 二阶段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 (编号: (2018)苏工商 检结通字
1811127 号) , 指出当事人销售的 "金750 项链 配 合成立方氧化锆"经抽样检验,珠宝玉石名称项目不符合 GB/T 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 、GB/T16553-2017《珠 宝玉石 鉴定》标准;
标识(标签)项目不符合 GB/T 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 、GB11887-2012《首饰 贵 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 及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标准,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现已查明:
2018 年10 月11 日,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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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 司(检验机构)对当事人销售的"金750 项链 配合成立 方氧化锆"进行抽样检验(未支付货款) ,出具《检验检 测报告》 (编号:J181163731) ,显示:珠宝玉石名称项目 不符合 GB/T 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 、 GB/T16553-2017《珠宝玉石 鉴定》标准;
标识(标签) 项目不符合 GB/T 16552-2017《珠宝玉石 名称》 、 GB11887-2012《首饰 贵金属纯度的规定及命名方法》及 其标准第
1 号修改单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
12 月18 日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 年第二阶段商品质量检验结果通知书》 (编号: (2018) 苏工商检结通字
1811127 号) ,告知当事人可于
15 日内向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书面 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 异议,并于同日立案.当事人未提出异议或复检申请.
2019 年1月2日, 江苏省黄金珠宝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检验机构)将涉案产品退回本局,本局依据《产品质量 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涉案 产品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扣押) . 当事人自述于
2017 年12 月15 日从深圳市瑞麒珠宝 首饰有限公司购进项链( "金750 项链 配合成立方氧化 锆" )1 条,项链的链体是金 750,配合成立方氧化锆
1 粒3/6和贝壳
1 块,由当事人自行制作标识(标签) .由于标识 (标签)面积限制,当事人只标注"金750 项链 配合成 立方氧化锆" ,未标注"贝壳"成分.涉案产品货值金额 为2017 元,未售出,无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的事项是: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 《营业执照》复印件 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自然状况和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二,2018 年10 月11 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 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通知书》 ( (2018)苏工商检 通字第
1811127 号)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 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工作单》 (编号:1811127)各1份,证 明当事人经营涉案产品的名称、抽样数、销售单价、进货 量以及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 查检验等事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