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8-06-28 |
1 C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 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Tibet
5100 Water Resources Holdings Ltd. 西藏5100水资源控股有限公司(於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115) 须予披露交易进一步收购西藏高原天然水有限公司13% 股权协议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买方与卖方订立协议,寺舴酵庥刑跫叵蚵 方出售其持有的高原天然水 13% 的股权,而买方同意有条件地受让卖方持有的该 等股权.总代价为人民币三亿九千万元 (RMB390,000,000).高原天然水主要业务 为生产瓶 (桶) 装饮用水,销售高原天然水、饮用水,进出口业务. 根,总代价为人民币三亿九千万元 (RMB390,000,000),由买方向卖方按下 列方式支付: 1. 於协议签署之日起
10 个营业日内,以现金支付总代价的 40%,合计人民币 一亿五千六百万元 (RMB156,000,000);
及2. 於交易完成收购事项日期起
6 个月内,以现金支付总代价的余下 60%,合计 人民币二亿三千四百万元 (RMB234,000,000). C
2 C 总代价将以本集团内部资源中拨付. 於进一步收购事项完成后,买方将会持有合共 33% 高原天然水的股权并成为其第 二大股东.高原天然水将会继续成为本公司的间接联营公司. 上市规则之涵义 兹提述内容有关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买方收购高原天然水 20% 股权的本公司 公告.先前收购高原天然水 20% 股权及进一步收购事项构成的一连串交易应被视 作上市规则第 14.22 条项下的一项交易处理.於合并计算时,由於进一步收购事 项之适用百分比比率 (定义见上市规则) 超过 5% 但低於 25%,故根鲜泄嬖虻
14 章,进一步收购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之申报及公 告规定. 兹提述内容有关在二零一四年十一月五日买方收购高原天然水 20% 股权的本公司公 告.因办理高原天然水 20% 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已办妥,该交易已完成. 於完成该项交易后,买方与卖方进行磋商,旨在取得更多於高原天然水的股权,其后,买方落实向卖方收购高原天然水的另外 13% 股权. 於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买方与卖方订立协议,寺舴酵庥刑跫叵蚵蚍 出售其持有的高原天然水 13% 的股权,而买方同意有条件地受让卖方持有的该等股 权,总代价为人民币三亿九千万元 (RMB390,000,000). C
3 C 协议 日期: 二零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联交所交易时段结束后) 订约方: (1) 西藏自治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一家在中国成立的公司,其於协议订立日持有 高原天然水 28% 的股权 (作为 「卖方」 ) 与(2) 西藏冰川矿泉水有限公司,於中国成立的公司,为本公司之非直接全资附属公 司 (作为 「买方」 ) . 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全悉及确信,卖方、其他高原天然水的股东 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於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 (定义见上市规则) 之第三方. 滤钪,卖方主要业务活动为企业投资项目的运作、权益处置及业务运行管 理;
而高原天然水之主要业务活动为生产瓶 (桶) 装饮用水,销售高原天然水、饮用 水,进出口业务. 於协议订立日,本集团通过买方持有高原天然水 20% 的股权. 将予收购之资产: 销售股权 (即高原天然水的 13% 的股权) 将以不附带一切申索及产权负担及任何种类 之第三方权利收购,惟连同现时或将来之一切权利收购,包括收取於进一步收购事 项完成日期及之后宣派、作出或支付之任何及一切股息或其他分派之所有权利.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