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8-06-30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鲁财会〔2013〕10 号 文件 关于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工商局: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备案工作,促进全省代理记 账机构有序运营,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27 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山东省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会〔2005〕23 号)(以下简称《山东省办法》)有关规定, 针对我省代理记账机构审批和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提出以 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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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规范代理记账机构名称. 《山东省办法》 第三条规定 "申 请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的,机构名称中应含有 '代理记账'字样".各市财政局、工商局要严格按照《山东省 办法》规定把好代理记账机构名称核准关.对持有代理记账资格 证书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名称中未包含"代理记账"字样的,各 市应严格予以规范,以维护会计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运营.

二、严格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范围.《山东省办法》第三条规 定"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各市财 政局、工商局要严格按照《山东省办法》规定界定代理记账机构 执业范围,发现代理记账机构擅自从事审计、验资等由注册会计 师从事的业务的,由省财政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 法》第四十条规定"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

可以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三、维护代理记账行业秩序.各市财政局、工商局要联合做 好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核查工作,严厉打击扰乱代理记 账机构运营和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发现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 业务的,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由县以上财政部门责令 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四、加强对会计咨询公司的规范整顿.一是按照《山东省办 法》有关规定,自2005 年4月21 日起,《关于印发的通知》(鲁财会〔2001〕26 号) ―

2 ― 已经废止,各市财政局、工商局一律停止对会计咨询服务机构的 审批、核准.二是按照《山东省办法》规定对已审批的会计咨询 公司摸清情况、 分类处理. 对不具备设立条件又不能正常运转的, 抓紧按程序予以撤销;

对能够正常运转,且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 立条件的,要按代理记账审批程序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

对暂时 不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的,引导督促其完善条件,一年内 转换成代理记账机构.

五、建立健全备案制度.各市财政部门要按照《山东省办法》 规定,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备案和年度备案制度.凡代理 记账机构名称、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 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 应当自变更之日起

20 日内,依法向财政、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 记.同时,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 月30 日之前,向财政部 门报送备案材料.于每年

3 月1日至

6 月30 日间,向工商部门 报送年检材料.各市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日常报备和年度报备制 度,将报备工作作为对代理记账机构监管的重要手段,全面、动 态地掌握有关情况,为做好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工作提供有力保 障.

六、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执业行为.各市财政部门要对代理 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 检查,不断规范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行为.对执业过程中存在违法 违规行为或超出执业范围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对在经营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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