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 2018-07-02 |
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6 月29日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 《关于对未 按期披露
2016 年年度报告的挂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采取自 律监管措施的决定》(股转系统公告[2017]679号)(以下简称"《自 律监管措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自律监管措施》主要内容 截至
2017 年4月30 日,公司未在
2016 年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违反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十一条 之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对于上述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时任挂牌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 (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 第1.5 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 《信息披露细则》 第四十七条及 《业 公告编号:2017-029 务规则》第1.4条、第6.1条的规定,股转公司做出如下决定:对公司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对公司的时任董事长、董事会秘书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完善 治理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提醒上述挂牌公司, 应当进一步健 全内控制度,提高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特此告诫上述公司充分重视定期报告披 露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 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上述公司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 在我司指定信 息披露平台公布收到决定书的相关情况.
二、公司后续整改安排 收到上述《自律监管措施》后,公司将进一步健全内控制度, 提高 全员合规意识和风险意识, 在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和市场规则.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学习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的相关制度、规则,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 息披露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业 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治理公司,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将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淄博金龙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6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