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8-07-10

17 海苫蚩纱镏粮盟俣,亦可称为 高 速开敞甲板船 3.4 如船只以木材建造,建议在机器下面装有易於清洁的金属盘,以防止油污 渗透舱底. 第III-3 页3.5 除非机器的废气管及舱壁件装有水冷系统,否则需敷设耐热材料.而废气 管须安装灭声器或膨胀管. 3.6 注入燃油舱柜的铺设,须确保燃油不会溢漏至其他舱室. 3.7 燃油舱柜须以合适的材料制造,并适当地固定在船上.燃油舱柜输出阀的 开关须设在该舱柜所在的外间.在燃油舱柜输出阀下面装有易於清洁的金 属盘.如果使用移动式容器装载汽油,必须参照本守则附件 2. 3.8 所有燃油舱柜和润滑油柜的透气管须通往油舱柜以外空旷地方.燃油舱柜 的每条透气喉管的开口须安装固定的金属丝网. 3.9 须避免分配电箱、电箱等在任何热源之上及附近装设油管、水管和机器排 气管;

在无可避免而须装设时,须提供适当保护措施. 3.10 燃油管及其附件须有足够强度及免受过度震动所影响. 3.11 长度

8 米或以上的船只,须配置足够排量的舱底泵. 3.12 当船上有储存汽油供舷外机或移动式发电机使用时,须严格遵守附件

2 所 示的安全措施. 3.13 总吨位

400 或以上的船只,必须装设符合《商船(防止油类污染)规例》有关 规定认可型号的油水分离器(参阅附件 10). 3.14 驾驶室与机舱通信及安全装置 (1) 船的机舱如有人当值,驾驶室和机舱之间须装设适当的通信设备. (2) 按以下所标示船只长度,在无人值班的机舱船只上,操舵人员位置附近 须有下列装置: (a) 船长度 ≤

24 m (i) 主机 - 主要的控制(如起动及停止的控制,转速和离合器的控制 装置)、仪表、失常警报及遥控停机装置 (ii) 发电机及机舱通风机 - 停止装置 (iii) 机舱的舱底水―发出高水位声响警报(注).(iv) 现有船只: 建议在机舱装置固定火警探测器(烟雾式)和失火警 报系统.如没有安装这些装置,须由船长或船员在机舱外或控 制站外进行定时的监察. 第III-4 页(v) 新船只: 在机舱须装置固定火警探测器(烟雾式)和失火警报系 统.(注)注: 船只长度少於

12 米,而定时的监察能由船长或船员在机舱外 或控制站外进行则可免除这装设. (b) 船长度 >

24 m 与上文(a)相同,另在机舱装置固定火警探测器(烟雾式)和失火 警报系统. 3.15 船上的引擎在任何时刻须有适当保养及不会排放过量黑烟.就此而言,在 最后检查及周期检验时,引擎排放性能状况将包括以力高文

图表作黑烟测 试.当排放黑烟阴暗色等同或深於力高文

图表上的

2 号阴暗色及连续三分 钟,会被视为触犯 法例.(由

2017 年第

1134 号政府公告修订) 3.16 任何船只在如被发现或被举报排放过量黑烟,船东会被要求将引擎再接受 特别检验及黑烟测试以确定符合要求.任何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将以相关法 例处理. 3.17 压缩空气系统 3.17.1 压缩空气系统须有合适的卸压装置,以防止任何部分超压. 3.17.2 气缸直径超过

300 mm 的主机,其起动空气系统须有足够保护,避免起动空气 管内发生回火和内部爆炸的影响. 3.17.3. 起动空气压缩机的输送管须直接连接起动空气瓶.由空气瓶至主机或发电机内 燃机的空气起动管,须完全与其他用途的设备分开. 3.17.4 须有适当设施来尽量避免有油类进入气压系统内,及可将系统内的油排放. 3.17.5 (1) 空气瓶的构造须符合海事主管当局的国家标准或船级社的标准,并须经处 长审核.空气瓶按照下表分类 (如果从 P,S 和T产生不同类别,以最高级 类别为准)s 第I类第II 类第III 类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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