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学冬欧巴么么哒 | 2018-07-12 |
1 - 海法函〔2018〕182 号 海口市法制局 关于征求《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函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是2018 年政府规章 审议项目,我局在审查市住建局报送的《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 廊管理办法(送审稿) 》后,形成《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 办法(征求意见稿) 》 .
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可操作性, 特向贵单位征求意见.请贵单位于
2018 年6月29 日前将书面修 改意见函告我局,无意见的,也请函复. 附件:1.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关于《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的说明 海口市法制局
2018 年6月20 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高敏;
联系
电话:68722894) 海口市法制局-2-附件 海口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管理,集约利用与优 化城市地下空间,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管廊规划、建设和运 营维护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以下简称 管廊 ) 是指在城市地下用于集中敷设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给水、排水、热力、燃气等市政管线的公共隧道,包括干线管廊、支线管 廊和缆线管廊. 本办法所称附属设施,包括用于支持管廊正常运行的消防、 排水、通风、照明、供电、通信、安全监控等设施. 第四条 本市管廊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 科学规划、统筹建设、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管廊管理的主管部门, -
3 - 负责管廊的综合协调, 以及管廊建设和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交通、物价、 安监、保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管廊的相 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和维护管廊的,由投资协 议明确管廊建设规范、运营维护期限和要求、收益和风险分担方 式及管廊产权等内容. 第七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 门编制本市管廊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市管廊专项规划的修改,按照编制程序执行. 第八条 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结合 城市未来发展的需要,统筹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协调管廊 建设与其他地下空间建设,与管线综合规划、道路交通、人防建 设等专项规划相衔接,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或者修改中予 以落实. 管廊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分步实施的要 求,确定管廊的建设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平面位置、竖 向控制等,明确建设规模和时序. 第九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管廊专项规划,统筹 考虑新城区建设、旧城区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素,建立建设 -
4 - 项目储备制度,明确三年项目滚动计划. 第十条 除下列情形外,在已建设管廊的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线应当按照管廊专项规划入廊敷设:
(一)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二)经组织专家充分论证,因技术条件无法入廊的排水 管线. 市建设、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各管线单位做好管线 入廊工作. 对应当入廊的管线,管线单位在规划期限内申请在管廊以外 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规划许可,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挖掘道路许 可. 第十一条 管廊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应当签订协议,明 确入廊管线种类、时间、费用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入廊管线单位应当向管 廊运营单位交纳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 管廊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管线运营单位与入廊管线单位 按照市场化原则协商确定管廊有偿使用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计 费周期等有关事项,无法取得一致意见时,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收 费参考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管廊运营单位可以在满足管廊基础性功能和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