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18-0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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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
1 8号 中共赤峰市松山区委员会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松山区棚户区改造 征拆补偿安置方案及工作方案的通知穆家营子镇党委、人民政府,相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区直有 关部委办局: 《 赤峰市松山区棚户区改造征拆补偿安置方案》《 赤峰市松山 ―
1 ― 区棚户区改造征拆补偿工作方案》已经区委、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 .赤峰市松山区棚户区改造征拆补偿安置方案
2 .赤峰市松山区棚户区改造征拆补偿工作方案 中共赤峰市松山区委员会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政府2016年1 1月1 6日―2―赤峰市松山区棚户区改造征拆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动棚户区改造步伐,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管理法实施条例》 、《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 、《 赤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赤峰市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 赤政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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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2 9号)要求,本 着公 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就征拆补偿安置事宜, 制定本方案.
一、征拆范围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市级重点中环路、京通铁路高铁周边、环 城水系 ( 半支箭河等松山区段) 、3
0 6国道北出口、下洼子七八 组、山西营村及八家村土地征收,区级重点松山大街、中环路周 边、中天万源城、松北新城主街路范围等棚户区改造区域. 征拆内容包括征拆区域内的所有地上附着物、地下建构筑 物、管线、道路、水利设施及灌溉沟渠.
二、土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标准按照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公布实施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的通知》 ( 内政办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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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4 3号)相关规定,上述区域征地 ―
3 ― 执行标准为耕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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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 3元/ 亩;
林地1
0 0
4 0 0元/ 亩(含林木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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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0 0元/ 亩) ;
集体建设用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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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0元/ 亩. 国有出让用地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有用地涉及成本价划拨的,按照给付土地取得成本、同期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及土地整理费用
3 0元/ 平方米的标准予以收回.
三、农用地地上附着物补偿 ( 一)农用地地上房屋类附着物拆除和补偿
1 、未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在 农用地上建设的房屋,均为农用地建房,属于违法建筑,应在规 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未能自行拆除的,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依法 强制拆除. 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给予适当的拆 除费用:砖木、砖混结构,门窗齐全的房屋,檐高1 .8-2 .2 米(含1 .8米) ,不高于1
4 0元/ 平方米;
檐高2 .2米-2 .8米(含2 .2米)不高于2
6 0元/ 平方米;
檐高2 .8米以上 ( 含2 .8 米)不高于4
3 0元/ 平方米.
2 、经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养殖 类用房评估补偿.因征收养殖类用房造成停产停业和搬迁的,给 予房屋补偿总金额3 %的停产停业和搬迁补偿. ( 二)农业、林业等地上附属物补偿
1 、大棚 ―
4 ― (
1 )墙体:砖墙三七墙 ( 含根基、保温层)8 0元/ 平方米, 二四墙 ( 含根基、保温层)6 0元/ 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