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8-08-28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山东省商业性日光温室樱桃种植保险条款 总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附件组成.

凡 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行政区域内种植或负责管理日光温室大棚内的樱桃树的 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集体经济组织或农业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可将符合下列条件种 植的樱桃树和日光温室大棚,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一)整地块连片种植且冬春季覆盖日光温室大棚,且覆盖物为棉被;

(二)能够清晰确定地块界限、标明具体位置,且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 洪区;

(三)樱桃树的树龄应在三年以上并在正常挂果期间,如超过此范围投保人应在投保时 向保险人说明;

(四)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技术管理和规范标准要求;

(五)生长和管理正常. 投保本保险时, 投保人必须将被保险人所有种植樱桃树的地块全部投保, 不得选择性投 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保险樱桃树树体死亡,保险人按照本保险 合同约定对死亡樱桃树树体的损失在樱桃树树体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日光温室大棚(含棚体、棚膜等,具体 以保险合同载明为准) 损毁,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对日光温室大棚的损失在日光温室 大棚保险金额内负责进行赔偿:

(一)火灾、冰雹、冻灾、旱灾、雪灾、六级(含)以上风;

(二)暴雨形成的洪涝;

(三)泥石流、山体滑坡.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在保险期限内,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保险大棚损毁或保险樱桃树树体死亡 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因国家或其他各种形式征用、占用土地;

(二)保险责任以外的其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人为因素等原因所造成的 大棚损毁、保险樱桃树树体死亡;

(三)保险樱桃树所结果品的损失;

(四)保险樱桃树树体正常的自然死亡或淘汰;

(五)因技术管理不当及农药、化肥和植物生长调节剂等使用不当形成的保险樱桃树 树体死亡;

(六)因果园管理需要(包括调整植株间距、采光等)而对树枝和树干进行修剪、间伐 所造成的保险樱桃树主枝折断或死亡;

(七)由于保险责任第四条除火灾外的其他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保险大棚内保险樱桃树 和果实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大棚保险费 439.75 元/亩,保险金额

101750 元/亩(大棚棚内面积不足

1 亩的按

1 亩计算;

高于

1 亩的按棚内实际面积计算) ,具体分项保险金额为:棚体:53000 元/亩,棚膜:2000 元/亩,棚内樱桃树:46750 元/亩(一亩地承保

55 棵,多于

55 棵按照

55 棵计算). 如保险金额与上述不一致时,应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予以载明. 保险期限 第七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为一年,具体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 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 单应当附格式条款,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 任的条款,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 保人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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