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翔的荷兰人 | 2018-09-04 |
2014 年7月31 日下午,本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马鞍山马钢裕远 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转来的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 年7月31 日下达的民事裁定书([2012]马破字第 00001-5 号) .该裁定书 载明: 因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 且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有限公司管 理人在与债权人协商后,仍不能提交新的重整计划草案,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止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二、宣告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有限公司破产.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曾于2012年10月8日发布公告 (编号: 临2012-026) , 披露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有限公司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提起重整申请;
于2012年10月12日发布公告(编号:临2012-029), 披露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马鞍山马钢裕远物流 有限公司的重整申请. 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