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2018-09-06
平安聚财宝(2017,Ⅱ)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 您 指投保人, 我们 、 本公司 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聚财宝 (2017, Ⅱ)年金保险(万能型)简称为聚财宝 17Ⅱ.

重要提示: 本产品为万能保险, 结算利率超过最低保证利率的部分是不确定的. 产品特色 ? 转入资金 按月结算 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定期转入的保险费可进入聚财宝 17Ⅱ保单账户,按月享受结算利 息. ? 结算保底 未来可期 聚财宝 17Ⅱ保单账户年化保证利率 1.75%,如果结算利率高于保证利率,将按实际结算 利率结算给付. ? 灵活领取 应急无忧 聚财宝 17Ⅱ保单账户拥有灵活的资金领取功能,在保单犹豫期后,投保人可随时申请部 分领取万能账户价值. 保单利益 ? 年金 本主险年金领取年龄及领取比例由您与我们约定.在本主险生效满

5 年后,被保险人仍 生存,我们自您与我们约定的领取年龄保单周年日开始,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按照您与我们 约定的年金领取比例乘以本主险所交保险费给付年金.每个保单年度领取的年金不得超过所 交保险费的 20%,且不得超过本主险保单账户价值. 年金领取后,保单账户价值按领取的金额等额减少. ?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主险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的保单账户价值;

(2)所交保险费-(累计部分领取+累计年金领取). 给付的身故保险金已包含身故当时的保单账户价值. 上述所交保险费指本主险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及转入保险费之和. 温馨提示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成立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 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主险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终止,我们向您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 本主险的现金价值. 犹豫期及合同解除(退保) 自您签收聚财宝 17Ⅱ保险合同次日起, 有20 日的犹豫期. 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 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在犹豫期后,如果您解除聚财宝 17Ⅱ保险合同,可以一次性领取本主险现金价值(退保 金) . 保单账户运作原理 如下图所示,随着约定定期转入的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转入、本主险扣除初始费用 后的趸交及追加保险费、保单利息和保单持续奖励计入保单账户而增加;

随着本主险保单账 户价值的部分领取及相应退保费用的收取、年金给付而减少. ? 转入保险费: 如果选择了 转入聚财宝 17Ⅱ保单账户 , 那么投保时您与我们约定的定期转 入的保险费将转入本主险保单账户. ? 趸交保险费:您可以在投保时一次性支付保险费,但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保单 账户价值 保单利息 年金给付 约定定期转入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 部分领取 初始费用 退保 费用 趸交及追加 保险费 初始费用 保单持续奖励 ? 追加保险费:您可以向我们申请追加保险费,但每次追加的保险费应符合我们的规定. ? 初始费用:您支付趸交保险费、追加保险费后或转入保险费转入后,我们收取一定的比例 作为初始费用,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保险费计入保单账户.转入保险费的初始费用收取比例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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