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 2018-09-20 |
(一)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二)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三)毕节城乡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3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一节 用地分类和兼容性 第六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 《城市用地分 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 50137-2011)的规定,镇、乡用地分类和 代码应符合《镇规划标准(GB 50188-2007) 》 ,村庄用地分类和代码应 符合《村庄规划用地分类指南》 . 公寓的用地性质应为商业用地(B1) . 第七条 城乡建设用地的兼容性, 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具体规定的, 按其规定执行,未明确兼容性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 二类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的, 除居住用地本身的配 套要求外,可兼容的商业服务业设施应不大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10%,且应商业楼和住宅楼分离.
(二)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住宅的, 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不大 于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 20%, 住宅部分计容建筑面积大于
5000 平方 米的,应商业楼和住宅楼分离. 第八条 城乡开发建设应当符合集约和整体实施的原则, 零星用地 应当与周边用地整合使用.
(一)老城区用地小于
10000 平方米,新城区用地小于
15000 平 方米, 即为零星用地, 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独立编码地块面积不满足以 上规定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分的地块实施.
4
(二) 不具备整合条件的零星用地, 禁止建设居住、 商业服务业设 施(公用设施营业网点除外)项目,宜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实 施绿地、广场、停车场、社区配套等公益性建设.
第二节 城市用地布局与控制指标 第九条 居住用地规定.
(一) 居住区 (包括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性住房) 配套设 施宜集中布置, 其规模和布置应符合附表二: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表》 的要求.
(二) 居住区应结合人口规模设置集中绿地, 并保证至少有一边临 市政道路,其设置应符合表 2-1 的规定. 表2-1:集中绿地设置规定表 序号类别 最小规模 (平方米) 人均绿地 (平方米) 设置要求
1 十五分钟生活圈集中绿地
50000 2.0 最小宽度
80 米2十分钟生活圈集中绿地
10000 1.0 最小宽度
50 米3五分钟生活圈集中绿地
4000 1.0 最小宽度
30 米4居住街坊集中绿地
400 0.5(0.35) 最小宽度
8 米注:1.表中人均绿地一栏括号内数值为老城区控制指标. 2.该部分集中绿地纳入绿地率控制指标计算.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 1/3.
(三)七层(含)至十一层的住宅,每栋楼应设置不少于一台电梯 (13 人、1000 公斤,下同) ;
十二层(含)至十八层以上的住宅,每栋
5 楼设置电梯应不少于两台;
十八层(含)以上的住宅,每栋楼应设置
3 台;
电梯服务规模应不大于
50 户/台;
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 梯.
(四) 住宅和商业建筑应集中设置烟道, 并按环保要求设置油烟处 理装置和做噪音消声处理. 第十条 绿化配置与智能化要求
(一) 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 强调植物分布的地域性和地方特色, 采取以植物群落为主, 乔木、 灌木和草坪地被植物相结合的多种植物配 置形式,乔木、灌木的垂直投影面积占所有植被的比例应大于 60%.
(二) 规划设计方案中应编制智能化系统专章内容, 并统一规划、 设计、施工. 第十一条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