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8-10-20

(一)危险化学品由学校统一采购,归口管理.领用、保管、 使用、转移和废弃物处置等各个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地 方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使用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安装通风装 置,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存放超量化学品.各种化学品应按要求 分类安全存放,并定期盘查,存放的化学品要有目录清单并注明存 量及盘查日期等, 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或包装物的标签、 标识要清楚.

(四)实验室废弃物须按照国家及学校的有关规定予以妥善管 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丢弃废弃物.

(五)其他有关危险化学品和实验室废弃物的安全管理按《复 旦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和《复旦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 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辐射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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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辐场所须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辐射防护的法 律、法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购置、保管、使用、转移、 处置等各环节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环保主管部门认可的辐射安全培 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并通过考核,领取《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 书》,应定期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职业体检及复训.

(三)辐射工作场所须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 防火、防水、防射线泄漏、防丢失和防破坏等措施.场所的入口处 必须设置警告标识牌和工作指示灯,必要时应设专人警戒,防止无 关人员接近.

(四)其他有关辐射安全管理的具体规定按国家、地方及学校 相关文件执行. 第十五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实验室的设备、设施、个人防护设备、材料(含防 护屏障)等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其中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 须取得国家认可资质,生物安全一级、二级实验室应向上级主管部 门备案.涉及实验动物的,须在取得相应许可证的实验室进行.

(二)生物实验室须按规定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 组织岗前生物安全培训与考核,必要时,建立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和 免疫接种档案.

(三)实验室应按要求对各项活动进行记录,对操作有害材料 的行为要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记录,严格按规定进行生物安全操作.

(四)不同等级的生物安全实验室应配备相应的生物安全柜, 实验室门口须有生物危害警示标识并保持关闭,未经管理人员许可 不得入内.应定期对可能接触病原微生物体的实验场所、物品、设 备等进行消毒灭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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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按国家、地方和学校相关文件执 行. 第十六条 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特种设备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认定的涉及生命安全、 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 机械、厂内机车等仪器设备,具体范围按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特 种设备目录》确定.

(二)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 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三)压力容器需定期检查,确保其安全有效.气体钢瓶须直 立放置并妥善固定,必须经减压阀减压后使用,不得直接放气.使 用危险气体,须安装气体防漏报警装置.反应釜发生超压现象,应 立即打开放空阀,紧急泄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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