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笔墨随风 2018-10-21

6 年, 电热毯内部的加 热丝虽然有绝缘保护层, 但 在使用

6 年后还是有可能 出现老化、 开裂的情况.即 使家里的电热毯质量非常 好, 但在使用

6 年后, 电热 毯便超过了安全使用的年 限, 一定要及时更换.建议 市民到正规商场购买有质 量保证的电热毯, 并按使用 规则使用.(记者 王圆圆) 电热毯安全使用期: 身边的事儿 提醒 为增加生活收入, 刘某与马某、 付某、 王 某等

10 人组成相对固定的施工队, 在农闲时 给村里的人盖房子.马某等人均没有建筑资 质, 他们承揽工程基本是包工不包料.马某 个人有施工所用的搅拌机、 吊板机、 架板、 钢 管等大型机械设备, 因此他主要负责承揽工 程和组队, 刘某等其余9人谁想干就加入.

2013 年初, 赵某为自家建房时与马某协 商, 约定由马某组织人员承揽砌墙和粉刷的 活儿.马某遂召集刘某、 付某等人为赵某家 施工.为了降低施工中的风险, 马某出资为 施工队人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2013 年3月8日, 该施工队为赵某家中房屋进行 粉刷, 刘某在二楼运灰, 通过二楼窗户施工 口去外面挂车到吊板机时, 不慎从二楼窗口 掉落, 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刘某家 属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款 6.6 万元后, 认为马 某、 赵某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于是起诉到法 院. 法庭在审理此案时, 刘某家属认为马某 雇刘某给赵某盖房, 出了事故, 作为雇主的马 某和盖房的赵某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马某辩称, 刘某与其不存在雇佣关系, 而 是合作提供劳务关系, 合作各方为降低自身 风险, 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额为 6.6 万元, 刘某家属已全额领取, 且刘某出事前本 身患有高血压, 不适宜从事高空作业, 应当对 造成死亡的后果负责. 而对于此事, 赵某认为自己也不应承担 赔偿责任.赵某称, 他找的干活的人是马 某, 马某是包工头, 马某再找刘某, 他与刘某 在此之前并不认识, 不存在雇佣关系, 故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焦作市山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个人之 间形成劳务关系,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 受到损害的, 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 的责任.马某无建筑资质而承建赵某家建房 施工工程, 召集刘某等人进行该工程的施工 工作, 其与刘某间形成劳务关系.刘某作为 提供劳务的一方, 在从事有一定风险的建筑 施工工作中未加注意, 而从二楼掉落摔伤以 致死亡, 其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 应承担 55%的责任.马某召集刘某等人从事 建筑工作, 未尽到管理职责, 最终未能避免刘 某摔伤以致死亡事故的发生, 应承担45%的责 任.赵某对此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 不应承 担赔偿责任.马某出于降低施工风险的目的 而出资为刘某等人投保, 刘某摔伤致死事故 发生后, 其亲属已得到保险公司理赔, 该理赔 款应自原告损失总额中扣除, 余款由原告与 马某按责任比例分担.故法院一审判决被告 马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7459元. 原告不服, 上诉至焦作市中级法院.后 经焦作市中级法院调解, 几方达成协议: 除 保险公司和马某先期赔偿的 12.05 万元外, 马 某再赔偿刘某家属 1.5 万元, 赵某赔偿刘某家 属1万元. (记者 刘华 特约记者 刘建章 通讯员 廉玉光) 今年45岁的杜某, 家居社旗县兴隆镇兴隆 街, 2012年5月通过朋友尚某认识本县饶良镇的 王某.同年8月22日, 王某提出与杜某合伙做花 生生意, 并由另外一名朋友经营, 只要投资10万 元就行.经过外地考察后, 杜某认为生意可行, 就于8月23日第一次向王某邮政储蓄卡上打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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