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8-10-26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Gazette of State Administration of Foreign Exchange 2018年10月20日 第4号(总第13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要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的 通知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6月30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 -1- 目录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的通 知2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截至2018年6月30日)

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条款的通知

33 -2-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 (2018年版)》的通知 文号:汇综发〔2018〕68号 发布日期: 2018-07-1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 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便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以及申报主体更 准确地理解此项申报的具体要求,根据《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汇发〔2018〕8号文印 发),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见附件),现 印发给你们.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支局 和相关申报主体,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 话:010-68402290,010-68402489. 附件:《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7月11日-3- 附件 贸易信贷统计调查业务指引(2018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 2018年7月

一、基本概念

(一)贸易信贷定义 贸易信贷是指中国境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主体(含港、澳、台地区)进行货物 贸易交易时,由于货物的资金收付时间与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应收/预 收款和应付/预付款. 贸易信贷中的"交易"是指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转移的交易.即,从 境内企业(居民)角度看,交易对手应是境外企业或境外个人(非居民).在中国境内依 法注册成立的企业是中国居民,在境外依据当地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是非居民. 贸易信贷中的"进出口贸易"与海关统计的进出口贸易概念不完全一致.本制度所指 进出口贸易包括一般贸易等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也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网购等未纳 入海关统计的货物贸易,但不包括以获取/支付工缴费为目的并不转移货物所有权的来料/ 出料加工.

(二)数据填报原则 出口/进口重点企业贸易信贷申报表的填报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一般情况下,与企 业会计账面记录保持一致.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时点和确认资金收付的时点,均以会计 账面记录为准.由此产生的企业填报货物进出口额与海关统计的差异、企业填报货物贸易 收付金额与通过银行进行的涉外收付款申报1 的差异均为正常情况. 需注意的是,企业按照会计账面记录填报时,应符合贸易信贷统计口径,不应申报非 货物贸易或与境内主体发生的货物贸易.可参考外币、外销、报关、国外发票等信息来辅 助识别"与非居民进行的货物贸易",但前提是完全符合贸易信贷统计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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