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 2018-10-27 |
一、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 局、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安全运行监督办公室、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民用航空企事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事 件信息报告,也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外国公 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事件信息报告.报告事件信息 时,应遵照本咨询通告中的事件样例,按《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 理规定》要求的时限和程序上报.
二、目的 事件样例仅用于明确事件报告标准,划分事件类型,分析掌 握不同类型事件特点,及时发现安全隐患,控制风险,预防民用 航空事故.
三、编写依据 本咨询通告依据《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3) ,并参考国际民航组织通用分类法小组的《航 空事件类型-定义和使用说明》编写.
四、术语和定义 1. 事件
1 事件是指在航空器运行阶段或机场活动区内发生航空器损 伤、人员伤亡或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按照事件等级划分, 包括民用航空器事故、民用航空器事故征候以及民用航空器一般 事件;
按照事件紧急程度划分,包括紧急事件和非紧急事件. 2. 机场活动区 机场活动区是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 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等. 3. 航空器受损 航空器受损是指航空器损伤程度低于航空器放行标准.培训 机构用于教学飞行且最大审定起飞重量低于 5700kg 的航空器受 损修复费用超过同类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值 10% (含) 的情况. 4. 人员受伤 人员受伤的判定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颁发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为准.
五、使用原则 1. 事件样例由紧急事件样例和非紧急事件样例组成. 事件发 生后, 应先遵照紧急事件样例判断, 再判断是否属于非紧急事件. 2. 对于紧急事件,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填报 民用航空安全信 息报告表 ;
对于非紧急事件, 事发相关单位应当参照非紧急事件 样例中的分类(航空器运行、航空器维修、地面保障、机场运行 和空管保障) ,确定本单位是否需要填报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 表 . 3. 对于事件样例未包含的事件,如果涉及航空安全,参照非
2 紧急事件报告. 4. 局方鼓励报告事件信息, 不以事件信息数量作为评判一个 单位安全状况的唯一标准. 5. 本咨询 通告取代《民 用航空其他不 安全事件样例 》 (AC-396-AS-2010-05) .
六、紧急事件样例 1. 航空器相撞、坠毁、失踪或迫降. 2. 飞行中,航空器失控或失速. 3. 飞行中,挂碰障碍物或起落架机轮(滑橇)之外的任何部 位触地(不影响放行的尾撬擦地除外) . 4. 低于安全高度或触发地形警告, 须立即采取措施避开地形 或障碍物. 5. 冲/偏出跑道、跑道外接地. 6. 在航空器起飞滑跑阶段或进近着陆阶段高度处于或低于 决断高(高度)/最低下降高(高度)发生的跑道侵入. 7. 在不满足条件或未指定的跑道、 滑行道上起飞、 中断起飞、 着陆或仪表进近时从机场标高 300m 以下复飞,或目视进近时从 机场标高 150m 以下复飞. (注:不满足条件不含跑道侵入) 8. 低于最低运行标准起飞、进近或着陆. 9. 造成航空器操纵困难的系统故障、部件脱落、天气现象、 飞行超出批准的飞行包线或其他情况. 10.发动机火警、非包容性涡轮发动机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