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8-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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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 使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及 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1.0.3 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1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 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 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 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及现状、 分析研究文化内 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 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 社会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1.0.6 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 充分体现历史 文化遗产的历史、 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 要求. 1.0.7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 划范围与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的范围一致.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 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 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 保护规划应对具有一定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但未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 历史文化遗存进行梳理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历史建筑、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镇、 历史文化名村、 传统村落的建议申报和补充名录. 1.0.9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参照本规范 执行. 1.0.10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开展公众参与,广泛征求有关部门、 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11 保护规划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2 术语 2.0.1 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 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 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市. 2.0.2 历史城区 historic urban area 城镇中能体现其历史发展过程或某一发展时期风貌的地区, 涵盖一般通称的 古城区和旧城区.本规范特指历史范围清楚、格局和风貌保存较为完整、需要保 护的地区. 2.0.3 历史地段 historic area 保留历史遗存较为丰富, 能够比较完整、真实地反映一定历史时期传统风貌 和民族、地方特色,存有较多文物古迹、近现代史迹和历史建筑,并具有一定规 模的地区. 2.0.4 历史文化街区 historic conservation area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 中成片、 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2.0.5 文物古迹 historic monuments and sites 人类在历史上创造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地下与水 下的古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等. 2.0.6 文物保护单位 officially protected monuments and sites 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应予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 2.0.7 地下文物埋藏区 underground archaeological remains 地下文物集中分布的地区, 由城市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为地下文物 埋藏区.地下文物包括埋藏在城市地面之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等. 2.0.8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conservation plan of historic city 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 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 的专项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