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8-12-05

(五)自负额:本公司仅就超过本保险单所订自负额部份负其赔偿之责,自负额 应由被保险人所遭受之「最后净额」内扣减之. (?)「最后净额」:指减除所有追偿额及残值(凡可按特定保险求偿之自负额 ?在此处扣减围以内)后被保险人所受之实际净损.被 保险人之员工因?与赔案调查、?算或诉讼所生费用,则 ?包括在内. ?、出险通知、损失证明、求偿之诉:

(一)被保险人应於知悉损失发生后?即通知本公司,并於卅日内以书面通知本 公司.

(二)被保险人应於知悉损失发生后?个月内提出损失清单及凭证.

(三)依颈O盏ニ梦獬デ肭,自知悉损失发生之日起届满二?而未诉 ?仲裁或提起诉讼者,视为抛弃.

七、诉讼费用:

(一)被保险人因?赔或提起赔偿之诉所支出之必要费用,本公司在合?之围 内,另?给付之.

(二)本公司於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所承保之损失而被诉追时,应为被保险人之 ??进?抗辩.

(三)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为估定及证明本保险单所承保之损失而出之费(??其 为依法支出之费用或其他会计、?务之费用)?负偿还之义务.

八、保险单之解释: 本保险单之名词,?保项目及一般条款应按本保险单

第二章之定义,我国法? 及本保险单内所载之文义解释之.

九、证券及外币之估价基准: 对任何证券、外汇或外币损失之?赔,其价值按损失发现前最后营业日之收盘 市价;

如损失於收盘后发现,则按损失发现日之收盘市价定之. 於前项所规定日期?无该项证券或外币之市价时,其价值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

6 协议定之;

?协议?成,得交付仲裁.被保险人经本公司同意如以同?证券、 外汇或外币替换时,其价值为实际之替换成本.

十、仲裁: 本公司与被保险人对於损失?额发生争议时,得交付仲裁,关於仲裁人之选任 ,判断之达成及其费用之负担,悉依商务仲裁条?之规定. 十

一、代位求偿: 於同一损失另有应负责之第三人存在时,本公司於对被保险人为赔偿后,按 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使代位求偿权. 十

二、残值与追偿: 保险标的财产毁损后因残值处分或向应负责之第三人追偿结果所得之?额, 於扣减追偿之实际费用(?包括被保险人自身之?务费用)后应按下?次序 分配之:

(一)全?补偿被保险人超过保险?额部份之损失(自负额??多寡,均?在 其内) .

(二)补偿本公司.

(三)补偿被保险人自负额部份之损失或对同一损失有二以上保险竞合,本保 险仅就超额部份为赔偿时所导致之损失. 十

三、诈欺: 被保险人於提出赔偿请求时,倘有诈欺或报告?实情事,本保险单无效,本 公司?负赔偿责任. 十

四、变?通知: 有关本保险单之任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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