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8-12-10

1 ― 枣庄市人民政府令 第2号《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

1 次常务会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 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7 年3月10 日―2―枣庄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 源,保障地下管线规范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 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线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和档案信息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建设于城市地下的供水、排水、 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公共视 频监控、工业等管道线缆、综合管廊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协调建设、综合 管理、分工负责、信息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建设和档 案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的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 管理机构负责.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 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人防、城市管 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相关管理工作. ―

3 ― 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管理使用 单位)负责所属地下管线的建设、运行和安全等工作.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 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编制地 下管线专项规划,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同级人民 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地下管线工程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和技术规范. 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规划程序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与道路同 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工程同步办理. 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建档案管理机 构签订《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查询施工范围内的 地下管线档案,并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现状资料;

地下管线资料不 明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探测,形成测绘资料.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应当向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工程施工图和《山东省建 ―

4 ― 设工程档案移交合同书》 .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资质 的测绘单位放线,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经验线合格 后方可开工建设.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核准的地下管线管位进行建设,不得擅自 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核实不合格的,建设单 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拟定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 计划,于当年年底前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住房和城乡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规划,结合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统筹协调 建设维护需求,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年度综合建设计划.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年度综合建设计划组织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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