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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DB44 DB44/ 27―2001 DB 4427-1989 废止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2001 C

08 C

20 发布

2002 C

01 C

01 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ICS 13.

040.

40 Z

6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备案号

11679 C

2001 DB44/

27 ―2001 Ⅰ 目次前言.II 引言.I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技术内容.2 4.1 指标体系.2 4.2 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2 4.3 标准值.3 4.3.1 时间段划分.3 4.3.2 工艺废气.3 4.3.3 火电厂.19 4.3.4 锅炉.20 4.3.5 水泥厂.22

5 监测.23 5.1 采样.23 5.2 采样点.23 5.3 时间和频率.24 5.4 监测分析要求.24 5.5 排气量的测定.24 5.6 分析方法.24 5.7 烟气连续监测装置.24

6 标准实施.2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19 表4P值、m 值系数.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22 表10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23 表11 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23 表12 分析方法.25 DB44/

27 ―2001 II 前言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 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 DB 4427-1989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 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

18 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

2 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 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 A 和附录 B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DB44/

27 ―2001 III 引言为控制大气污染、 保护大气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平衡、 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制 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7-1989废止. DB44/

27 ―2001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固定污染源的

37 种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恶臭物质、汽车、摩托车、工业炉窑、炼焦炉、危险废物焚烧、生活垃 圾焚烧、饮食业等行业外现有污染源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表

1、表2适用于各种工艺废气. 本标准表

3、表4适用于各种用于发电的煤粉锅炉及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循环流化床发电锅炉、 燃油、燃气发电锅炉. 本标准表

5、表

6、表

7、表8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在65 t/h以上的沸腾、燃油、燃气发 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燃气锅炉,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 参照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本标准表

9、表

10、表11适用于水泥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 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9137 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其他监测分析方法见表12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标准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 为基准. 3.2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concentration 经处理后排气筒中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或指无处理设施排气筒中污染物 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maximum acceptable emission rate 一定高度的排气筒任何一小时排放污染物的质量不得超过的限值. DB44/ 27―2001

2 3.4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凡不通过烟囱或排气系统而泄漏烟尘、生产性粉尘和其他有害污染物,均称为无组织排放. 3.5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 fugitive emission monitoring point 为判别无组织排放是否超过标准而设立的监测点. 3.6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monitoring concentration threshold of fugitive emission 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一小时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 3.7 污染源 pollution source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设施或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建筑构造. 3.8 单位周界 unit border 单位与外界环境接界的边界.通常应依据法定手续确定边界;

若无法定手续,则按目前的实际边界 确定. 3.9 无组织排放源 fugitive emission source 设置于露天环境中(或仅有棚顶而无围墙建筑)具有无组织排放的设施. 3.10 排气筒高度 emission pipe height 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处的高度. 3.11 烟尘初始排放浓度 dust emission initial concentration 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12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 ? 表示.

4 技术内容 4.1 指标体系 4.1.1 本标准设置下列三项指标: a) 通过排气筒排放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b) 通过排气筒排放的污染物,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速率;

c) 以无组织方式排放的污染物,规定无组织排放的监控点及相应的监控浓度限值. 4.1.2 任何一个排气筒应同时遵守 4.1.1 的a项b项,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4.2 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4.2.1 控制区划分 根据 GB

3095 将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为下列三类: a) 一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一类区;

b) 二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二类区;

c) 三类控制区,指根据 GB

3095 划分的三类区. 4.2.2 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DB44/

27 ―2001

3 4.2.2.1 位于一类控制区的污染源执行一级标准,除非营业性生活炉灶外,一类控制区禁止新、扩建 污染源,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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