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1-08

2 次纳入 黑名单 管理起,管理期限为

3 年. 第五条 实施 黑名单 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 合管理工作.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 -

5 - 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 黑 名单 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 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 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 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 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 黑名单 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 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 处罚文号等要素;

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 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

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 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 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部门,对本地发现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 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上报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 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 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 书见附件 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 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 黑名单 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 究决定纳入市级 黑名单 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 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件 2).符合国家安全 -

6 - 监管总局和省安委会办公室管理的 黑名单 的,由市安委会 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省政府报送.

(四)信息公布.市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纳入本级管理 黑 名单 信息后,应于每季度第

1 个月的

20 日前,通过市安委会 办公室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展 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 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工商、质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 建设、税务、工会、银行、保险等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 位所在地的县区安委会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 黑名单 管理期限内 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 黑名单 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 位于期满

1 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 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或指定下级 部门验收)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 黑名单 决定,并将相关 情况信息提交市安委会办公室 (提交表见附件 3) . 作出移出 黑 名单 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 黑名单 , 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 单位;

作出保留 黑名单 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 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 黑名单 管理行为发生 地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市,或跨市级行政区域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应当将其纳入我市的 黑名单 管理,并上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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