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 2019-01-31 |
9 - 13) 节能产品 或者 环保产品 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 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 14) 进口产品 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 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 号). 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 供应商应当符合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下列资格条件要求;
(l)《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2) 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3.2 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与采购人、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2)与其他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存 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 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 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4.参与竞争性磋商的费用 4.1 无论竞争性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有关的全部费用. 5.授权委托 5.1 供应商代表为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供应商代表 不是供应商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 6.联合体形式 6.1 除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为联合体形式的 -
10 - 供应商. 6.2 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3 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 工作、 合同工作量比例;
(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3)除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 章第 3.1 款规定的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 活动. 7.现场勘察 7.1 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 考察. 7.2 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 供应商自己负责. 7.3 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 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8.采购进口产品 9.1 经财政监管部门审核管理,并经进口论证后方可采购进口产品. 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9.1 产品符合政府采购强制采购政策的,实行强制采购;
符合政府采购优先采购政 策的,产品只能享受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产品优惠中的一项(由供应商在响 应文件中选择并填报政策功能编码,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