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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67 ―2010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copper,nickel,cobalt industry 本电子版为发布稿.
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0-09-27 发布 2010-10-01 实施 发布 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次前言.I
1 适用范围.2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
3 术语和定义.3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5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11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 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 促进铜、镍、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 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铜、镍、 钴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铜、镍、钴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 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铜、镍、钴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 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 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 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瑞林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原南昌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
2010 年9月10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0 年10 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 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铜、镍、钴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 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铜、镍、钴工业企 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铜、镍、钴再生及压延加工等工业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也不适 用于附属于铜、镍、钴工业的非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产生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 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 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染物的 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GB/T 6920-1986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GB/T 7468-1987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75-1987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7484-1987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7485-1987 水质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 11893-1989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 11894-1989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GB/T 11901-1989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1912-1989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1914-198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GB/T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488-1996 水质 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 GB/T 16489-1996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T 27-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2 HJ/T 30-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HJ/T 55-2000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2000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0-2000 水质 硫化物的测定 碘量法 HJ/T 63.1-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3.2-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2001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195-2005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199-2005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 399-2007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 480-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滤膜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1-2009 环境空气 氟化物的测定 石灰滤纸采样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HJ 482-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3-2009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四氯汞盐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HJ 487-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 488-2009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5-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2009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53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39-2009 环境空气 铅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0-2009 空气和废气 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2-2009 环境空气 汞的测定 巯基棉富集-冷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3-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HJ 544-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47-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HJ 548-200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2009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HJ 550-2009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啶偶氮)-1, 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铜、镍、钴工业 copper,nickel and cobalt industry
3 指生产铜、镍、钴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工业,不包括以废旧铜、镍、钴物料为原料的再生 冶炼工业. 3.2 特征生产工艺和装置 typical processing and facility 指铜、镍、钴金属的采矿、选矿、冶炼的生产工艺及与这些工艺相关的装置. 3.3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铜、镍、钴工业企业或生产 设施. 3.4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铜、镍、钴生产设施建 设项目. 3.5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向企业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 外排废水(如厂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铜、镍、钴产品的排水量上限值. 3.7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15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9 过量空气系数 excess air coefficient 指工业炉窑运行时实际空气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的比值. 3.10 排气量 exhaust volume 指铜、镍、钴工业生产工艺和装置排入环境空气的废气量,包括与生产工艺和装置有直接或间 接关系的各种外排废气(如环境集烟等). 3.11 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 benchmark exhaus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生产单位铜、镍、钴产品的排气量上限值. 3.1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铜、镍、钴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1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 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 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 区域 (包括各类工业园区、 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1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1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4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1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限值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值6~9 6~9 100(采选) 200(采选)
2 悬浮物 70(其他) 140(其他) 120(湿法冶炼) 300(湿法冶炼)
3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其他) 200(其他)
4 氟化物(以F计)
8 15
5 总氮
20 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