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n灬不离不弃灬 2019-09-05
I XXXX XXXX- XXX DBJ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XX/XX-2016 广西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技术指南 Guideline for construction of underground pipelines in Guangxi 征求意见稿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II 前言为大力推进城市管线工程与新(改、扩)建城市道路工程同步建设、完善城市 道路建设前期管理工作,减少各类工程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线的损坏、统筹城市道路 地下管线建设,保证管线工程归档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提高城市公用设施的保障 能力,制定本技术指南,主要用于指导城市道路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并为各阶段管 线综合设计评审提供依据.

本指南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道路地下管线设计、道路地下管线施工、道路地下 管线验收和附录五部分. 本指南由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将相关资料 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邮政编码 200092,上海市中山 北二路

901 号) . 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 南宁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 (以姓氏笔划为序) 王彬、李静毅、张浩、何晓俊、罗少平、陈和谦、陈鸣翔、周健民、俞士静、徐 海宁、曹志杰、黄凯、鄢卫东 主要审查员: DBXX/ XXXXX―XXXX I 目次

1 总则.1

2 基本规定.2 2.1 一般规定.2 2.2 地下敷设.3 2.3 管线穿越河流.9 2.4 管线穿越铁路、公路.10 2.5 其他.11

3 设计.12 3.1 供水.12 3.2 排水.15 3.3 电力.18 3.4 通信.21 3.5 燃气.24 3.6 综合管廊.26

4 施工.29 4.1 一般规定.29 4.2 施工准备.29 4.3 开挖施工.31 4.4 非开挖施工.44 4.5 综合管沟施工.55 DBXX/ XXXXX―XXXX II 4.6 管线穿越障碍施工.57 4.7 膨胀土区域地基基础施工.61

5 验收.64

6 附录.65 DBXX/ XXXXX―XXXX

1 1 总则 1.0.1 为指导和规范本地区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以提高本地区城市 道路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整体技术水平和建设质量,制定本指南. 1.0.2 本指南适用于广西区域内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包括 设计和施工) . 1.0.3 本指南所指城市道路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市政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 人行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等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红线及管线专用走廊控制红 线范围内的供水(给水及再生水) 、排水(包括雨水、污水) 、电力、通信、燃气、 综合管线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1.0.4 工程建设应以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 并根据城市建设和改造的发 展需要,参照各工程管线专项规划,按照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布局、配套 建设的原则,做到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和建设紧密结合.通过全面论证、方案优化, 做到因地制宜、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可靠、适合当地实际情况,并积极采 用符合实际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如综合管廊等) . 1.0.5 地下管线的建设应重视近、远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统 筹安排近、远期建设及远景规划工程管线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路、高架铁 路、地下通道、人防工程、高架道路、立体交通等重大工程设施的关系. 1.0.6 新(改、扩)建道路工程、专项管线工程及牵涉管线新(改、迁)建的其 他相关工程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工程管线综合专项报告,并经 相关部门组织审批后作为下阶段设计或工程实施的依据. 1.0.7 本自治区范围内的管线设计和建设除应符合本技术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 国家和本区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DBXX/ XXXXX―XXXX

2 2 基本规定 2.1 一般规定 2.1.1 地下管线工程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当地管理条例,贯彻《城市地下管线工 程档案管理办法》 ,管线设计施工应有详细准确的现状管线资料、地质勘测资料,要求 有关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设计、施工前查询利用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2.1.2 对于新(改、扩)建道路工程,需核实道路红线范围内及工程周边与本工 程相关的现状管线资料,并根据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由各管线权属单位确定现状 管线的废、改、迁方案,为管线综合设计提供依据. 2.1.3 改(扩)建道路工程,应根据各类管线专项规划确定的规模及路由,优先 利用现状工程管线,当现状管线不能满足需求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考虑管 线废、改、迁方案,根据道路设计方案、现状管线实施方案及规划管线资料合理 配置道路红线范围内的地下空间资源,编制管线综合专项规划,作为下阶段各专 业管线设计依据. 2.1.4 管线综合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需以相应阶段道路工程设计及各管线专项 设计为依据,并与前一阶段管线综合专项报告相符合,如道路设计方案或各管线 专项设计有重大调整,需重新上报. 2.1.5 工程管线确需先于道路工程建设的,应按照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实施;

无道路管线综合规划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道路工程 管线综合规划. 2.1.6 工程管线应布置在道路红线(或道路绿化控制线)范围内,如在道路红线 内布置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安全距离要求的前提下,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并经城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将部分管线安排在道路红线以外建设. 2.1.7 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及各专项工程管线设计应与相应道路工程规划设计采用 统一的城市坐标和高程系统. DBXX/ XXXXX―XXXX

3 2.1.8 对于兴建在地震区、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多年冻土地区的各类管道工程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1.9 从事管道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1.10 管线工程竣工后,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工程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相关部门报送建设工程竣工资 料.工程报批图纸、道路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竣工资料等城市工程管线建 设档案须按程序办理复印或借阅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泄露. 2.2 地下敷设 2.2.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2.2 地下敷设一般可考虑直埋敷设或综合管沟敷设. 2.2.3 地下敷设工程管线应选择地质条件较好的区域进行敷设, 宜避让土质松软地 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滑坡危险地带及洪峰口. 2.2.4 工程管线应平行道路中心线敷设,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为减少 管道交叉,不应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2.2.5 地下敷设工程管线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 在道路交叉口除支管联 接外不应设置检查井. 2.2.6 路灯电缆应穿入套管,并埋设于人行道或分隔带下. 2.2.7 地下管线检查井的横向尺寸应尽量缩小,不应建在其它管线之上,不应妨碍 相邻管线通过和影响附近建(构)筑物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2.2.8 地下管线检查井与道路衔接应平顺, 设置于人行道上的井盖宜采用隐形井盖 (井盖上贴面与人行道铺装一致) ,在车行道上的检查井井框与路面高差不应大 于±5mm,井盖与井框高差不应大于±3mm.检查井盖上应在醒目位置标注专业管 线类型. 2.2.9 为便于日后道路大修及管线检修时非金属管线的探测,在敷设非金属管线 DBXX/ XXXXX―XXXX

4 时,需同步示踪线的敷设. 2.2.10 地下管线的直埋敷设可按以下原则:

1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

电信 电缆、给水、燃气、雨污水等工程管线在条件受限时可布置在机动车道下或机非 分隔带内,但在城市主干道或设计行车速度≥50km/h 时,机动车道下不宜布置工 程管线.

2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 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分支线少、埋深 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基础安全有影响的的工程管线应远离 建筑物.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燃气输气、 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3 各类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附表

1 的规 定;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 水平距离,应按公式 2.2.10.1 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附表

1 的数值比较, 采用其较大值.

2 ) ( ? ? ? ? ? tg h H L (2.2.10.1) 式中: L ――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 ;

H ――管线敷设深度(m) ;

h ――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 ;

? ――开挖管沟宽度(m) ;

? ――土壤内摩擦角(°) ;

4 地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 管线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 2.2.10.1 的规定,如难以满足时,必须对管线进行加 DBXX/ XXXXX―XXXX

5 固处理.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表2.2.10.1 序号

1 2

3 4

5 6 管线名称 电力管线 电信管线 燃气管 线 给水管 线 雨水排 水管线 污水排 水管线 直埋 管沟 直埋 管沟 最小覆 土深度 (m) 人行道 下0.50 0.40 0.70 0.40 0.60 0.60 0.60 0.60 车行道 下0.70 0.50 0.80 0.70 0.80 0.70 0.70 0.70 注:10kv 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1.0 m.

5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 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6 各类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7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定处理: (1)临时性的管线让正式性管线;

(2)拟建管线让已建管线;

(3)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4)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5)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6)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7)技术要求低的管线让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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