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2-12
档号:CITB CR 75/53/11 ?法会?考资?摘要《?合国制裁条?》(第537章)《?合国制裁(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规?》引言在二?一八?九月十八日的会议上,?政会议建议,?政长官指?,根?合国制裁条?》(第537章)(《条?》)第3条,订?《?合国制裁(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规?》(《规?》)(载於附件A) .

《 规?》於二?一八?九月二十一日在宪报刊登,并於同日生效.背景责任和权限2. 根短?》第3(1)条,?政长官须订?规?,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外交部)的指示,实施?合国安全?事会(安?会)议决的制裁措施.?政长官於二?一七?十一月接获外交部指示,须在香港特别?政区(香港特区)实施安?会第2368 号决议对伊?克和?凡特伊斯?国(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施加的制裁.《规?》依鲜鲋甘径?.政务司司长所发出确认外交部指示的文件,载於附件B. A B -

2 - 对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的制裁安?会第2368号决议3. ?合国安?会认定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以及要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层面共同努?消除这威胁,遂针对恐怖主义团体施加制裁.在二?一七?七月通过的第2368号决议(载於附件C) , 对伊?伊斯?国、基地组织以及相关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1(以下统称为「伊斯?国及基地组织」)施加制裁,包括:(a) 资产冻结:冻结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的所有资产或资源,并禁止向他们提供任何资产或资源(?阅?合国安?会第2368号决议第1(a)段);

(b) ??禁?:除?干?外情况外,禁止与伊?伊斯?国或基地组织有关?的个人在香港特区入境或过境(?阅?合国安?会第2368号决议第1(b)段);

以及(c) 武器禁运:除?干?外情况外,禁止向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供应、销售或转让军火和各种有关物资,以及与军事活动有关的技术谘询、援助或培训(?阅?合国安?会第2368号决议第1(c)段).《规?》4. 《 规?》(载於附件A) 旨在实施?合国安?会第2368 号决议针对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的制裁措施.规?的主要条文包括:(a) 第 2及 3条禁止向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供应、售卖、移转和载运禁制物品(即军火或相关物资);

(b) 第 4条 禁止向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提供关於军事活动的意?、协助或训?;

1任何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如?与?合国安?会第2368 号决议第2段所订明与伊?伊斯?国或基地组织有关?的?为或活动,会被安?会根

1267、

1989 和2253 号决议就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所设?的委员会(委 员会)指 认.截至2018 ?9月15 日,由委员会维持的制裁名单上有263 位个人和82 个实体.C-3-(c) 第 5条 禁止向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提供资?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或处?属於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的资?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

(d) 第 6条 禁止与伊?伊斯?国或基地组织有关?的个人在香港特区入境或经香港特区过境;

(e) 第 7条 订明在特定情况下可批予特许,准许向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提供资?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或处?伊?伊斯?国及基地组织的资?或其他财务资产或经济资源;

以及(f) 第25条订明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商经局)局长可在商经局的网站发布一份名单,?出由委员会维持的制裁名单上的个人及实体.附件D载有《规?》与实施?似制裁的《2012 ??合国制裁(阿富汗)规?》相比较,标明?同之处的文本,方?委员?阅.请委员备悉我们藉此机会改善?根短?》订?的规?的草拟方式,使条文?现代化.影响5. 《 规?》符合《基本法》,包括有关人权的条文.《规?》?会影响《条?》的现?约束?,对财政、公务员、经济、生产?、环境、可持续发展、家庭或性别议题均无影响.《规?》如产生额外执法工作,会由相关部门以现有资源承担.宣传安排6. 我们已於二?一八?九月二十一日(即《规?》刊登宪报当日)发出新闻稿,并会安排发言人回答传媒和公众的查询.D-4-徵询意?7. 请委员备悉政府订?《规?》在香港特区实施?合国安?会第2368号决议.商务及经济发展局二?一八?九月联合国S/RES/2368 (2017)*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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