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9-09-06
1 案例

1 河南省鹤壁市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4月30 日凌晨, 鹤壁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对淇 县涉水企业进行夜查时发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西围墙外 有一条消防软管直通河道,正在向河道内排放乳白色废水.

监测人员现场使用快速监测设备对水样进行监测,结果显示 COD 和氨氮浓度均超标.执法人员随即兵分两路,一路在现 场拍照、摄像固定证据,一路进厂检查. 经勘察,该公司事故池内有潜水泵等排水设施,把厂外 水样与事故池内水样对比,水质颜色和监测浓度均明显一 致.执法人员立即通知淇县环境警察大队到现场配合调查, 经环保、公安部门现场核实违法行为后,淇县环境监察大队 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责任人进行询问.

二、查办情况 针对东方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私设暗管逃避监管违法排 污行为,2017 年4月30 日上午,淇县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 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 ,依法责 令其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立即拆除私设排放废水的暗 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2 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 法》第五条,淇县环保局将案件卷宗移送淇县公安局.为从 严从快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17 年4月30 日下午,淇 县公安局以淇县环保局下达的《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 书》为依据,先行立案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该公 司相关责任人臧某作出拘留

13 天的行政拘留决定.之后, 淇县环保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

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启示

(一)用好法律手段,严惩环境违法犯罪

2015 年新环保法及四个配套办法施行后, 环保部门通过 开展常态化的环境执法行动,以及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联动,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污、违法倾倒等环境违法 行为,守法经营、依规生产、达标排污已成为大多数企业的 普遍共识.但就在当前如此高压的环境形势下,本案中企业 仍然铤而走险,仍然利用暗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违法性质非 常恶劣,针对这种主观恶意的情形,不能仅用责令改正、处 以罚款等处罚方式,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给予严厉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该公司涉嫌私设暗管排污行为,已构成行政拘留条件,必须 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有关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以人 身处罚,才能形成有效威慑.本案中,淇县公安局对其相关 责任人按较重情节,处以十三日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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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施全面监管,提高执法效果 违法企业出于经济利益、侥幸心理等原因,总是想方设 法逃避环境监管,和环保部门"藏猫猫" ,实施环境违法. 如在本案中,该企业利用"五一节"假期的夜间,环境监管 容易松懈的时间段,利用消防软管偷排废水,若不实施错时 执法、加强全天候的监管,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和制止.因此,环保部门在强化日常监管的同时,必须加大夜查、突击 查、节假日检查的力度,全面提高环保监管能力.

(三)加强公安联动,快速立案侦查

2015 年修订施行的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赋予了环 保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的权利.为加大对 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侦办、打击力度,加强环保行政执法 与刑事司法的联动,有效提高震慑作用,2015 年淇县在鹤壁 市率先成立淇县环境警察大队,

2017 年4月鹤壁市成立了环 境犯罪侦查支队.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 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的规定,环保部门必须在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后,才能正式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行政处罚 决定是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的前置条件.但按照环保部门立案 调查程序,环境行政处罚案件要求在立案之日起

3 个月内作 出处罚决定,即便简化程序,也得需要约一个月的时间,此 时再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就会不利于公安机关搜集证据、 对违法主体作出处罚决定、实施强制限制措施,起不到威慑

4 污染行为的目的. 本案中, 淇县公安局将环保部门下达的 《责 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视为简易的行政处罚决定,提 前介入调查、先行立案实施行政拘留、再补充正式行政处罚 决定的做法,进一步理顺了环保行政执法与司法部门的高效 衔接,让新环保法与四个配套办法真正成为了"有牙老虎" 和"一把斩污利刃" ,发挥出了新环保法最强大的威慑力.

5 案例

2 安徽合肥易美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违法倾倒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7 年3月3日, 包河区环保局在对合肥非凡生物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非凡公司" )的日常监察中发现,该 公司厂区监控显示

3 月2日凌晨有餐厨废液外运情况.包河 区环保局经调查发现,合肥易美优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和非凡 公司于

2016 年10 月份签订服务合同,负责将非凡公司餐厨 污水外运至指定的污水处理厂.3 月1日夜间至

3 月2日凌 晨易美优公司共外运

7 车次的废液出厂,由该公司会计负责 带路并指定倾倒点,出厂后分别倾倒至包河区大连路、山东 路上的两处污水井,其中大连路共倾倒

5 车,山东路共倾倒

2 车,倾倒总量为 92.44 吨.倾倒至大连路污水井的餐厨废 液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合肥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倾倒至 山东路污水井的餐厨废液通过管网直排至外环境,造成了土 壤和水体的污染.

二、查处情况 包河区环保局及时对涉案公司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调查 询问.通过与公安部门对接,借助"天网"监控系统及时锁 定运输车辆、线路、时间等关键证据.同时委托第三方监测

6 机构分别于

3 月6日、8 日、14 日对合肥非凡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液肥发酵槽内废液、山东路倾倒点处污水井内废水以及 倾倒点处的残渣进行了取样监测.

5 月11 日,包河区环保局、区检察院、包河公安分局对 案件涉及的环境损害问题召开专门会议,会议邀请专家对环 境损害情况进行评估鉴定,合肥市检察院、瑶海区检察院、 蜀山区检察院等单位参加会议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6〕29 号 )第一条第五项: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通过暗管、渗井、 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易美优公司以逃避监管的方 式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合肥市环保局于

2017 年4月24 日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包河分局 于2017 年5月4日对涉案单位

3 人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目 前案件已移送检察院提起公诉.

三、案件启示 在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环保与公检法的高效 协作对案件的顺利查处起了重要作用.本案在调查过程中, 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联合,及时获取涉案车辆的监控信息, 锁定了关键证据、为案件调查取证提供关键支撑;

同时,环7保与公安、检察院多次进行案件会审,对涉及的环保专门性 问题进行对接与沟通并邀请专家参与,提供法律上、技术上 的有力支持. 因此,环保部门应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的衔 接,狠抓线索摸排,快速、准确、有力的打击各类严重影响 公共安全、危害群众健康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同时要不断 完善相关制度,综合实策,标本兼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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