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2-16

6 第二十 八条 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 要求的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 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 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 本项目不属于造纸、制革、酒精、淀粉、冶金、 酿造、印染、电镀项目. 第二十 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 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 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二) 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

(三)扩 大水产养殖规模.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医药、水产养殖项目,不 设废水直排口. 第三十 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 周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 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为:

(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 物回收场、垃圾场;

(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

(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

(五) 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上述区域 内,不属于该条款中所 列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位于太湖流域三级保护区,对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 (江 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71 号) ,不属于条例中禁止行为.因此本项目与《江苏省太湖水 污染防治条例》 (2018 年修改)相符. 表8 与《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序号三级保护区禁止条款 项目情况

1

(一)新建、改建、扩建化学制浆造纸、制革、酿造、染料、印染、 电镀以及其他排放含磷、氮等污染物的企业和项目,城镇污水集中 处理等环境基础设施项目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项 目2

(二)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本项目不涉及含磷洗 涤用品

3

(三)向水体排放或者倾倒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渣废液、含 放射性废渣废液、含病原体污水、工业废渣以及其他废弃物;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4

(四)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船舶和 容器等;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5

(五)使用农药等有毒物毒杀水生生物;

本项目不涉农药

6

(六)向水体直接排放人畜粪便、 倒垃圾;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7

(七)围湖造地;

本项目不涉及围湖造 地8

(八) 违法开山采石, 或者进行破坏林木、 植被、 水生生物的活动;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9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项目无相关行为 对照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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