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gtbkwd 2019-09-04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境外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备案号: (平安财险) (备-普通意外保险) 【2018】 (主)003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 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年龄在八十周岁以内 (含) , 常住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临时赴境外旅游, 并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身体健康的自然人, 均可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成为本保险的被保 险人.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须由其父母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 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 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 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 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

(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 给付的保险金.

(二)伤残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旅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标准编号为 JR/T0083―2013,下 简称《伤残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 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 给付伤残保险金. 1.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 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 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2.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 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 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

(一) 、

(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 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中暑、猝死;

(五)被保险人接受整容手术及其他内、外科手术;

(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恐怖袭击;

(九)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十)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十一)被保险人进行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特技表演;

(十二)被保险人进行滑翔翼及跳伞活动.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或情形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在海、陆、空军值勤或者参加海、陆、空军行动;

(五)被保险人因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判入狱期间;

(六)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七)被保险人置身于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 除外) ;

(八)被保险人置身于保险单载明承保的地域范围以外的国家或地区期间;

(九)投保本保险时被保险人已置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 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 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 准.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开 始进行多次境外旅游.对于每次旅程,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华人民 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除非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 保险人对每次旅程承担保险责任的期间自出境当日起最长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天数. 如果本保险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一年) ,保险期间的起止时间必须覆 盖被保险人的整个行程期间.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自被保险人离开中 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开始至被保险人返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时为止. 如果预定旅游结束后回程时间因不可抗力而推迟,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可以延 长至合同双方同意的时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第十九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 任的核定;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 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 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 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 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投保人符合保险法规定的退还保险费相关要求的,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法相 关规定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 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 付保险金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 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 均视为已发送给投 保人. 第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 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 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 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 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 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 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 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 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 书;

5.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 明和资料;

6.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 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