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2019-06-11

(二) 2-2-3-6 银通化学 指 银通化学(WINTOP CHEMICAL LTD) 菲律宾矿业 指 银亿菲律宾矿业公司(YINYI PHIL. MINING,INC.) 浙江勤信 指 浙江勤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五洲松德 指 五洲松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天健事务所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本所 指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 年10 月27 日修 订,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年10 月27 日修 订,2006 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组管理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 《发行实施细则》 指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 则》 《重组规定》 指 中国证监会颁布的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若干问题的规定》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股票上市规则(2008 年修 订)》 本次交易/本次非公开发行购 买资产/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本 次重大资产重组/本次重组 指 本次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购买银亿控股持有的 银亿房产 100%股权的行为 交易标的 指 兰光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的、 由银亿控股持有的 银亿房产 100%的股权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中国法律 指 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第二部分 引言

一、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甘肃兰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公司法》 、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发行实施细则》 、 《重 组管理办法》 、 《重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分别于

2009 年12 月15 日、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 2-2-3-7

2010 年1月7日出具了《国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专项法律意见书》及《国 浩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关于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购 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之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称 原法律意见书 ) .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国证监会第

092004 号《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 书》 (以下简称 《反馈意见》 )之要求,发表补充法律意见.

二、律师声明事项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查阅了认为必须查阅的相关文件,并 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兰光科技、银亿控股、银亿房产等单位已经向 本所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及陈述的有关事实是真实的、完整的、 准确的. 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有关事实及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所律师对有 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原法律意见书中已表述过的内 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将不再赘述.对于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 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 票购买资产各方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认定某些事项或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以该等事项发生之时所应适用的法 律、法规为依据,同时也充分考虑了有关政府部门给予的批准和确认.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兰光科技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资产 暨重大资产重组方案向中国证监会申报的必备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 并且依法对所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 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发表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