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9-06-30

155 号1001 室.法定代表人:卢昕.注册资本:人民 币5,000 万元.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房地产开发 (取 得资质证书后方可经营) . 典约房地产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 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2014 年,典约房地产资产总额为 58,056.64 万元,资产净额为 -2,926.70 万元.实现营业收入

0 万元,实现净利润-7,926.7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标的

1、标的名称 新星宇典约.国际广场 A 地块拟建地下

2 层,地上

6 层约 89,144 平方米商业用房屋以及该部分房屋所占约 15,000 平方米国有土地使 用权.

2、权属状况说明 该标的为典约房地产拟自行开发建设项目,不存在抵押、质押及 其他任何限制转让的情况,不涉及诉讼、仲裁事项或查封、冻结等司 法措施,以及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

3、资产运营情况 该标的为拟开发建设项目,目前正在履行报批程序.

(二)交易标的定价情况及公平性分析 本次交易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价格合理,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符合市场规则,符合公司和全体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约安排

4

(一)合同主体 转让方:长春典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甲方) 买受方:长春欧亚集团商业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乙方)

(二)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为人民币 33,264 万元.

(三)付款方式 乙方分四次支付购房款,具体付款时间如下:

1、第一次付款.协议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总计购房款的 30%, 即人民币 99,792,000.00 元.

2、第二次付款.甲方施工结束将标的交付乙方,甲乙双方签订 《房屋交接确认书》后,自乙方进场施工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 甲方总计购房款的 30%,即人民币 99,792,000.00 元.

3、第三次付款.自乙方开业满一年后,甲方具备办理由长春房 地产管理局颁发的所购标的房屋所有权人为乙方的《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的条件,且办理产权证涉及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等)全 部交齐,甲方将该标的产权备案登记证和项目竣工验收证明取得后, 并且甲乙双方共同到长春市土地部门确认(口头或书面形式)具备办 理土地使用权人是乙方,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 使用年限

40 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条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乙 方支付甲方总计购房款的 30%,即人民币 99,792,000.00 元.

4、第四次付款.甲方为乙方办理乙方是土地使用权人、用途为 商服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使用年限

40 年的《国有土地使 用权证》后七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甲方总计购房款的 10%,即人民 币33,264,000.00 元.

(四)房屋交接

1、甲方保证

2016 年10 月31 日前(甲方尽力提前)将上述标的

5 交付给乙方.否则,甲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2、甲方将标的交付给乙方时,双方须办理移交手续,签订《房 屋交接确认书》 .

3、双方签署《房屋交接确认书》后,乙方即可进场实施装潢改 造.

(五)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甲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若未如期交房或 交房标准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或因甲方原因不开发、 不承建定购的商业 用房,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如未实现开发建设定购的商业用房,甲方应按总计房款的 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同时应补偿给 乙方相应损失. (2)如逾期交房,甲方须按协议总计房款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 方支付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三十日内付清) ,政府原因及其他不可 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不视为违约. (3)如交房标准不符合约定,甲方应积极改进,若改进后仍达 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自行施工,并按该工程结算价在购房款中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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