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9-07-01

1 年,自生效日的次日零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 周年日的

24 时止. 在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我们将审核被保险人是否符合续保条 件:若我们审核后同意您续保,您可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向 我们支付续期保险费,则本合同将延续有效

1 年;

若我们审核后 不同意您续保,我们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您. 各年度续保保险费将根据续保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 费率计算.保险费率以续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和职业等级确定. 保险金额的自动增加不影响本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合同最长可延续有效至被保险人年满

65 周岁后的首个保险单 周年日. 2.3 保险计划的选择 本合同提供三个保险计划(详见附表一),每个保险计划提供 三种免赔额选择(详见附表二),您可根据实际需求选定一个 计划和一个免赔额.

2 您实际选择的计划由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该金额等 于首个保险单年度的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和免赔额决定. 2.4 无赔偿优惠 若本合同自生效日起,从未发生任何理赔给付,则我们将在本 合同续保时自动增加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增加额为基本保险 金额的 6%,但以增加

5 次为限. 若本合同发生理赔给付,则自第一次理赔住院的首日或特定门 诊手术之日起,我们将停止增加可承保费用赔偿限额. 2.5 等待期 从本合同签发日起

30 天内发病或因该疾病发生相关就诊,我们 在保险期间内不对该疾病的治疗、复发或其并发症承担给付相应 保险金的责任. 这30 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 因在本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住院治疗无等待期. 2.6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2.6.1 住院及特定门诊费用补 偿 被保险人在除港、澳、台地区以外的中国境内因意外伤害事故或 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入住医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术,或 者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停留,自每次出境之日 起九十天内,因疾病(不包括该次出境前已出现的疾病或症 状)经急诊或因意外事故入住医院诊断、治疗或接受特定门诊手 术,对于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的可承保费用(详见 3.1 款), 我们按照以下方式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 (1)对于免赔额部分,本公司不予赔偿;

(2)对于超出免赔额部分,本公司按照以下方式给予赔偿: ① 对于全额赔偿金额(见3.3 款)的部分,本公司给予全额赔偿;

② 对于超出全额赔偿金额的部分,本公司将赔偿该费用的百分 之九十. 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该项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可承保 费用赔偿限额(见3.4 款). 2.6.2 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 险用药费用补偿 在2.6.1 款所述的医疗费用中,对于不属于就诊医院所在地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我们将按百分之八 十进行补偿. 在本合同每个保险单年度内,该项累计赔付总额不超过非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费用赔偿限额(见3.5 款). 2.6.3 补偿原则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工作单位、 社会医疗保险机构、 包 括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补偿,我们将不再对 已经获得补偿的部分进行赔付. 2.7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 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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