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 2019-07-01 |
3 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
3 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 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 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 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 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 本项目政府采购活 动中需要依法回避的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 可以向采购代 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 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
12 6.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实质性要求)(不适用) 6.1 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 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竞争性 磋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竞争性磋商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 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 6.2 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体竞争性磋商协议, 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 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联合体参与竞争性磋商的,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联合 体协议原件. 6.3 联合体应当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竞争性磋商的全权代表, 负责参加竞争 性磋商的一切事务. 6.4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 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 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6.5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将按照 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6.6 以联合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