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07-01 |
1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伊区政办发〔2018〕70 号 关于印发《哈密市伊州区环境违法企业电力 制约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哈密市伊州区环境违法企业电力制约管理制度》 已经区政 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 年6月21 日-2-哈密市伊州区环境违法企业电力制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大对哈密市伊州区辖区内环境违法企业的监察力度, 建 立长效机制,更加有效地保护伊州区生态环境,根据国家电力监 管委员会颁布的《供电监管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 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区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自治区、哈密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自治区、 哈密市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对环 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依法对违法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命令,并根据本办法规定,对环境违法 企业函告供电管理部门采取停限电措施. 第三条 供电管理部门依据《供电监管办法》、《供电营业规则》等 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停限电批准工作程序,落实区政府函告的相 关环境违法企业的停限电措施. 第四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将已作出取缔、关闭、停产、限 产等行政决定的相关材料报区政府审批后, 函告供电管理部门对 下述情形及时依法实施断电措施,对取缔、关闭的企业拆除相关 产权的供电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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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区政府依法取缔、关闭的企业或非法生产线;
(二)不符合法律法规、产业政策规定的落后企业、落后生产 线、落后生产工艺技术和装置;
(三)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被环保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 治的企业;
(四)屡查屡超、污染严重,特别是涉重金属、化工等被环保 部门依法责令停产整治的企业;
(五)无环评审批手续、非法试生产、未进行环保验收,被环 保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建设、生产的企业;
(六)对区政府下达限产的企业, 供电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 府确定的限产数量,重新核定企业的生产用电指标,限制企业的 用电量.
(七)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产的企业. 第五条 供电管理部门收到区政府或相关部门要求采取限停电措施 的函件后,应依照有关程序实施限停电措施. 第六条 因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危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公共安全 而需要采取紧急避险措施的,供电管理部门在收到通知后,按照 《供电营业规则》的相关规定,应立即采取限停电措施.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作用, 加强协作配 -
4 - 合, 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 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区环保部门要综合运用法律、 经济、行政等手段,并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对环保工作的 监督检查,对发生污染事故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相关措施.区 经信部门要发挥在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联合相关 部门(单位)依法查处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行为,依法行使 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职责,协调电力运营中的有关问题.电 力部门要严格落实本制度要求,对依法关闭的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第八条 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督促各部门 (单位)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造成环境损害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依法 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抄送:区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