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1

(三)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填写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

按照转移联单的有关规定,保管需存档的转移 联单.不得接收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四) 按照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 , 建立完善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所收集每批危险 废物的时间、来源、数量、类别、废物分析结果、运输单位, ―

5 ― 废物贮存的出入库时间等.委托处置利用数量、去向,有无事 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应保存十年.

(五)在收集、贮存和利用危险废物过程中,必须采取防 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 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

(六)未经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批准,接收危险废物贮存不 得超过一年.

(七)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 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利用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 置的危险废物.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收集、 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 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六、应急措施要求

(一)贮存区域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定 期检查和维护应急设施设备及急救用品,检查记录保存三年.

(二)经营场所内发生火灾灭火时,产生的污水必须进行 收集,自行或委托有能力单位处理;

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

(三)发生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时,立即采取措 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 位和居民,并立即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事故发生后五日内,应当向山西省环境保护厅提交 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后果;

所采 ―

6 ― 取的消除或减轻污染的措施;

预防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

七、污染防治及环境监测要求

(一)危险废物利用设施排放的废水、废气应满足相关标 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环境监测方案的要求开展环境监测,并向当地环 保部门上报环境监测数据.

八、其他要求

(一)上报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的报告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 发.

(二)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技术规 范等发生改变的,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可以重新组织核查. ―

7 ― 附件 3: 核准经营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危险废物 经营类别及规模明细表

1、经营类别:煤焦油(HW11 精馏残渣,仅包括 252-011-11 中的其他焦油、 252-014-11 中的焦油和 450-003-11) .

2、经营规模:8 万吨/年.

3、经营方式:收集、贮存、利用

4、危险废物贮存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总容积或总面积 结构形式

1 卸油池

98 m3 混凝土结构

2 脱水罐

1000 m3 钢结构

3 原料油罐

4000 m3 钢结构

4 燃料油储罐

400 m3 钢结构

5 危险废物暂存库

150 m2 框架

5、危险废物利用设施: 序号 设施名称 参数 处理废物名称及类别

1 反应炉 生产能力

2 万吨/年(焦 油利用能力3.2万吨/年) 煤焦油(HW11 精馏 残渣, 仅包括 450-001-

11、 450-003-

11、252-011-11 和252-014-11 中的焦油)

2 反应炉 生产能力

3 万吨/年(焦 油利用能力4.8万吨/年) ―

8 ―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 年5月5日―9―抄送: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运城市环境保护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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