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onven 2019-07-01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 表决.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 和刊登于 《证 券时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2011-044)号《关于召开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

二、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经认真核查后,认为:

1、紫鑫药业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主体、方式等事项履行 了该公司投资决策的相关程序,已经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 过,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业已发表相关意见,上述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 地点、主体、方式等事项尚需提交紫鑫药业

201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实施.

2、紫鑫药业应就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方式等事项,与项 目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充分沟通;

同时紫鑫药业应严格按《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文件要求,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紫鑫药业此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主体、方式等事项履行 了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王浩、康卫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 督促紫鑫药业履行必要的批准程 序并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徐卫东先生、李飞女士、方勇先生认为: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主体、 方式等事项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四、监事会意见

2011 年9月1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变更的相关议案, 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 和刊登于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的(2011-045)号《第四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五、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主体、实施方式等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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