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2019-07-02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政办发〔2019〕4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 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 年4 月30 日 江苏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 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 号)精神,统筹降低社会保 险费率、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确保企业特别 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 影响、按时足额支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 年5 月1 日起,将全省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 16%.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不变.

二、继续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 职工基 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超过15 个月的统筹地区, 可阶段性 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0.5-1 个百分点, 执行期限至2019 年11 ―

1 ― 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月30 日. 自2019 年5 月1 日起,继续执行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 总和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执行期限至2020 年4 月30 日. 自2019 年5 月1 日起,延长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期限至2020 年4 月30 日,工伤保 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8 年底,下同)在18 至23 个月的统筹地 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20%;

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 个月以上 (含24 个月)的统筹地区,可继续在规定费率基础上,下调50%;

下调费率期间,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下降到18 个月以下的, 可停止下 调.

三、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 完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确定机制, 自2019 年7 月1 日起, 统一按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 工资,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其中缴费基数上限、下限分别为全省全口 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300%、60%. 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就业人员平均工 资计算口径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措施,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 稳衔接.

四、加快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 进一步完善企业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规范统一全省政策,完善基金收支管理,加快信息 系统建设,强化目标考核和激励约束,压实各级政府责任,2020 年底前实现基 金省级统收统支的省级统筹. 加大基金统筹力度,确保按时足额上解中央调剂 金,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

五、稳步推进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职 工其他险种缴费,暂按现行征收体制继续征收,稳定缴费方式,按照国家部署稳 妥做好征管职责移交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 本医疗保险费征管职责如期划转,并同步实现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由税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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