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9-07-02

当采用 RCD 时,应为额定剩余动作电流. 4.2.2.3 采用 SELV 和PELV 特低电压的防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在干燥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50V 的安全电压;

一般潮湿环境内应采用不大于交流 标称电压 25V 的安全电压;

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不大于交流标称电压 12V 的安全电压;

b) 当电气设备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供电电源应符合 GB

50054 中对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 电源的规定;

c) 安全隔离变压器或电动发电机等移动式安全电源, 应达到Ⅱ类设备或与Ⅱ类设备等效绝缘的防 护要求;

d)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回路的带电部分互相之间及与其他回路之间,应进行电气分隔,且不应 低于安全隔离变压器的输入和输出回路之间的隔离要求;

e) SELV 系统和 PELV 系统的交流标称电压超过 25V 时,应设置必要的防护等级不低于 GB

4208 规 定的 IP**B 级或 IP2*级的遮栏或外护物,或者提高绝缘等级;

f) 当照明装置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时,应采用安全隔离变压器,且二次侧不应接地. DB44/T 2157―2019

4 4.3 接地 4.3.1 接地型式 4.3.1.1 户外公共场所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型式宜采用 TN-S 或TT 系统. 4.3.1.2 采用 TN-C-S 系统时, 当保护导体与中性导体从某点分开后不应再合并, 且中性导体不应再接 地. 4.3.2 接地要求 4.3.2.1 用电设施的下列金属部分,均应通过保护接地装置可靠接地: a) 户外配电箱、控制箱、通信箱、交通监控装置、广告灯箱、照明灯具等用电设备的底座、框架、 外壳和遮拦;

b) 手持式及移动式电气设备的外壳和底座;

c) 电力电缆的护层、接线盒、终端盒和保护管、线槽;

d) 电缆桥架、支架和井架;

e) 各类户外支架、杆塔;

f) 装在杆塔上的开关设备、电容器等电气装置. 4.3.2.2 对公交车站台及类似存在一个或多个用电设施及金属结构的区域,应设置独立接地网.安装 于户外空旷区域的独立用电设施,应设置独立接地网或人工接地极. 4.3.2.3 线缆采用金属管槽敷设时, 管槽应保持连续可靠的电气连接, 并应有不少于两点的良好接地. 4.3.2.4 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应满足下列要求: a) 道路照明配电系统中,采用 TN 或TT 系统接零和接地保护,PE 线与灯杆、配电箱等金属设备 连接成网,在任一地点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采用 TT 系统接地保护,没有采用 PE 线连接 成网的灯杆、配电箱等,其独立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在配电线路的分支、末端及中间适当 位置做重复接地并形成联网,其重复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Ω,系统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b) 其他用电设施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4.3.3 接地装置 4.3.3.1 用电设施的接地极、接地导体(线)、总接地端子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 4.3.3.2 接地装置采用钢材时应选用热镀锌;

不应采用铝导体作为接地极或接地线. 4.3.3.3 接地干线可兼作等电位联结干线. 4.3.3.4 充电设施的接地装置应符合 GB/T

33587 的规定. 4.3.4 保护导体 4.3.4.1 保护接地导体(PE)的截面积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和 GB/T 16895.21 中关于自动切断电 源所要求的条件. 4.3.4.2 连接到总接地端子的保护联结导体应符合本标准第 4.3.4.3 款的规定, 其截面积应符合 GB/T

50065 的规定. 4.3.4.3 不属于电缆的组成部分或不与相线共处于同一外护物之内的每根保护接地导体或保护联结导 体,其截面积应满足下列数值: a) 有防机械损伤保护,铜不小于 2.5m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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