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喜太狼911 | 2019-07-02 |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被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会议于
2013 年8月29 日在无锡市城南路
3 号公司市场部五楼会议室召 开.
(二)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119,808,180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46.80
(三)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的表决方式.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福军 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3 人,董事蒋志坚和汤兴良、独立董事何木云和李玉琦因 工作原因未出席会议;
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董事会秘书魏利岩出席了会议;
公司总经理邵耿东、副总经理沈解忠、总经理助理邓迎强、总工程师毛军华、财务机构 负责人周建伟列席了会议.
二、 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 序号 议案内容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 数 反对 比例 弃权票 数 弃权 比例 是否 通过
1 《关于公司与无锡国 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 5,751,720 100%
0 0
0 0 是 公司产权置换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 议案 1,由于无锡国联环保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为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因此该项议 案,有权参与表决的股数为 5,751,720 股.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童楠律师、张燕B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 《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广发律师事务所出具的 《关于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华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8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