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wtshxd | 2019-07-02 |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前, 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 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 税款,同时按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的 5%额外给付身体全残保险金,注销 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身体全残,且身体全残发生在
60 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 后(含当日) ,本公司给付申请身体全残保险金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 对应的应纳税款,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 第十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于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下列情形之一身故或身体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 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8.) ;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退还 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除另有规定外,按 被保险人遗产处理.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体全残的,本公司注销产品账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 退还申请给付时的产品账户价值,并按税延政策规定扣除对应的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 保险费的交纳 1.本合同生效后至被保险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投保人可按本合同的约定按年或 按月交纳保险费,交费方式和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约定的交费方式和 交费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2.投保人可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 3.投保人在申请变更交费方式或交费金额时,应填写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申请变更时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4.上述保险费的交纳事宜,应符合税延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保险金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除本合同另有指定外,养老年金、身体全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 应确定受 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 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 无法确定两者身故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先于 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人丧失受益权.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 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