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bingyan8 | 2019-07-02 |
1 总则.
1
2 排查依据.2
3 排查方法与内容.3
4 排查结果评定.4
5 场地、地基与基础.6 5.1 场地.6 5.2 地基和基础.6
6 砌体结构建筑.7 6.1 一般规定.7 6.2 A 类砌体结构建筑.7 6.3 B 类砌体结构建筑.12
7 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18 7.1 一般规定.18 7.2 A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18 7.3 B 类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21
8 钢结构建筑.26 8.1 一般规定.26 8.2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建筑.26 8.3 大跨屋盖建筑.28
9 木结构建筑.31 9.1 一般规定.31 9.2 A 类木结构建筑.31 9.3 B 类木结构结构建筑.35
10 附表.36
1 总则1.0.1 为加强公共建筑抗震安全监管,排查重要公共建筑可能存在的抗震隐患,有效判别 既有重要公共建筑抗震安全性能,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地震发生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制定本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江苏省既有重要公共建筑的抗震风险排查.本导则所指的重要公共建 筑包括: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中的特殊设防类(甲类) 和重点设防类(乙类)的公共建筑.
1 2 排查依据 2.0.1 抗震设防烈度:建筑所在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现行《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和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确定.当乡镇的设防烈度与所在区县的设防烈度不同时, 乡镇的设防烈度应按两者较高的设防烈度确定. 2.0.2 抗震设防分类:按现行《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确定. 2.0.3 后续使用年限:分为
30、
40、50 年,分别简称为 A、B、C 类建筑.2000 年及以前 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
30 年(A 类);
2001-2010 年间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
40 年(B 类);
2011 年及以后的建筑,后续使用年限
50 年(C 类). 2.0.4 排查方法和评定:对于 A、B 类建筑,依据本导则进行排查与评定;
对于 C 类建筑, 则应依据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进行排查与评定.
2 3 排查方法与内容 3.0.1 被排查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有责任收集并提供勘察和设计(含结构变更、加固改造) 相关技术性文件,有责任提供施工(监理)资料或工程验收文件、使用期内已有的检测鉴定 等相关资料. 3.0.2 排查人员应在对建筑物相关资料和使用状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现场检查建筑物现 状与原始资料及相关规范符合程度、 使用维护状况等因素, 重点依据相关资料对建筑物整体 抗震性能做出评价, 对存在抗震安全隐患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对需 进一步深入鉴定的建筑提出抗震鉴定的要求. 3.0.3 应调查的项目内容
1 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建筑名称、地址、建造年代、用途等.
2 建筑物的责任主体:包括产权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
3 建筑物档案资料:包括勘探报告、设计文件(图纸及变更)、竣工资料(竣工图、 施工资料)、工程验收文件,若曾结构变动或加固,也应包括相关的技术文件.
4 建筑物的使用状况:了解使用期内用途变更情况、荷载情况等. 3.0.4 应现场检查核实内容
1 现场检查核实内容主要包括:场地、地基与基础和上部结构的现状检查,及使用期 内曾遭受的灾害情况及维修、加固、改造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