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 2019-07-02 |
03.08(105)华产企字第
105 号函备查 第一条 保险?额与?赔基础变? 兹经双方同意,於要保人投保华南产物商业动产?动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约)后, 投保华南产物商业动产?动综合保险?售价格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主保险? 约之保险?额、?赔基础变?为以?售价格为基础,主保险?约基本条款及其他附加保险、 附加条款或批单中有关"实际价值"皆以"?售价格"代替.亦即"实际价值"中折旧之因 素一??予考虑. 第二条 用词定义 "?售价格"系指?售商向消费者出售商品之最终价格,系?售商依商品之进货成本、营业 费用以及预期?润等费用所订定之;
或以制造商之建议售价订定之. 第三条 除外事由
一、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失,被保险人应尽速加以妥善修?或置换,本公司始得依本附加 条款负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愿或?能修?或置换受毁损或灭失之保险标的物,本附 加条款?予适用,本公司改以实际价值为准负赔偿或回?原?之责.
二、由於遵照政府命?或其他相关法?之规定所增加之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赔偿责任之限制 本公司之赔偿?额以下?各项?额中,孰低者为准:
一、保险标的物已毁损或灭失部份,於毁损或灭失前之保险?额.
二、回?至发生事故前之该保险标的物?售价格.
三、修?或置换该毁损或灭失保险标的物之实际所需?额. 如按?售价格基础计算之赔偿?额小於按实际价值基础计算之赔偿?额时,被保险人得选择 以实际价值为补偿.但最高以该项保险标的物之保险?额为限. 第五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所记载事项,如与主保险单条款抵触时,依本附加条款规定办?,其他事项仍适 用主保险单条款之规定条款.